首波罷免投票7/26舉行 中選會:7/16起不得散布民調、7/26晨0時起禁支持或反對宣傳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2025-07-03 15:24

投票(圖/資料照片,圖源:翻攝自中選會YouTube)

面對近1年多來的立法院的朝野紛爭,一些公民團體發起罷免行動,要罷免各自陣營內的部分區域立委。中央選舉委員會於6月20日正式公告,立委罷免案首波有24案成案;另外,新竹市長高虹安罷免案也成案。上述25件罷免案投票皆訂於114年7月26日(星期六)舉行投票,投票起、止時間自上午8時至下午4時。中選會今(3)日宣布,依《選罷法》相關規定,罷免活動期間自7月16日至25日止,其日期區間每天上午7時前或晚間10時後不得進行公開罷免活動;7月16日起不得散布罷免與反罷免民調;7月26日投票日當天凌晨0時起,禁止一切支持或反對罷免的宣傳廣告。

中選會說明,依《選罷法》相關規定,此次罷免活動自7月16日至7月25日止,政黨及任何人不得在這段時間每天上午7時前或下午10時後從事公開罷免活動。但在不妨礙居民生活或社會安寧的活動(例如網路或媒體播送支持或反對罷免宣傳廣告),不在此限。

中選會指出,依《選罷法》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在投票日從事罷免活動,因此7月26日投票日當天凌晨0時起,各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網路或其他媒體業者,均不能有支持或反對罷免的宣傳廣告。

中選會強調,政黨及任何人自投票日前10天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罷免民調及其他各式具民調外觀的資料。亦即自7月16日起,不得散布任何罷免與反罷免民調。

至於民調資料發布,中選會指出,政黨及任何人自罷免案宣告成立起至投票日前10天所發布的民調資料,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樹、誤差值及經費來源。但若由領銜人或被罷免人自行推估,不在此限。

中選會亦說明,針對罷免宣傳廣告與新聞報導等,廣播電視得有償提供時段,供罷免案領銜人或被罷免人進行宣傳,廣播電視事業關於罷免議題的論政、新聞報導或邀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參加節目,應公正公平對待。

中選會進一步表示,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網路或其他媒體所刊登播送的罷免廣告,應在廣告中載明刊播者、出資者及其他相關資訊;不可接受外國、大陸與港澳相關個人或機構直接或間接委託刊播;且受委託刊播的罷免廣告檔案、設定的放送觀眾及條件等完整紀錄,應留存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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