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高雄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若當年度同時出售多筆土地,應注意各筆土地取得日期,避免將適用房地合一新制的應稅土地交易所得,誤申報為舊制免稅土地交易所得、從當年度全年所得額中減除,導致漏報課稅所得額。
高雄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其出售土地取得日在104年(2015年)12月31日以前者,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舊制);而若土地取得日為105年(2016年)1月1日以後者,則適用同法第4條之4規定房地合一(新制)課徵所得稅,並依同法第24條之5規定計算土地交易所得額,按持有期間適用的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營利事業當年度同時出售多筆土地的交易所得,應全數填報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申報書)第40欄「處分資產利益」,其中屬免納所得稅(舊制)的土地交易所得部分,應填入第101欄「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損失)」,從當年度全年所得額中減除;如果屬於應課徵所得稅(新制)的土地交易所得部分,應填入申報書第134欄「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之所得(損失)」,並依持有期間按規定適用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後(填寫C1-1頁),填入第135欄合併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A公司112年度出售5筆土地,土地交易所得為3,000萬元,並全數申報於當年度申報書第40欄「處分資產利益」及第101欄「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於計算課稅所得額時,從全年所得額減除3,000萬元。經國稅局查核發現,其中1筆土地取得日為109年度,交易所得額為1,000萬元,應該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該筆土地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按適用稅率35%,核定調整補稅350萬元(1,000萬元×35%)。
高雄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當年度出售多筆土地時,應特別留意土地取得日期,分別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計算及申報,以免因短報所得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