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好房網News記者黃芸涵/綜合報導
高雄陳女因申請租金補貼,遭楊姓房東夫妻刁難,陳女於前年底傳訊給楊女「準備你的房子成凶宅、我不是開玩笑、我有憂鬱症等12月底就知道…」等脅迫訊息,房東嚇得報警提告,高雄地院審理認定陳女言論構成恐嚇罪,判拘役80天,得易科罰金8萬元,可上訴。
不過根據判決書內容,房東於承租期間拿走陳女的合約書,不讓其申請租補,並電話告知她要終止租約,令陳女十分噴怒,才傳上述訊息予房東夫妻。
崔媽媽基金會示警,陳女以傳訊威脅房東的處理方式錯誤,但房東其實也觸犯兩點導致事情走向極端。第一點「房東無權拿走租約」,依據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不得記載事項第八點明定「不得記載承租人須繳回契約書」。租約不只在申請租補、報稅作為證明,在糾紛發生時,也是保護自己權益的重要文件,建議至少要「保留影本」或「手機清楚拍照留存」。
第二點「申請租補是房客的權利」,不得記載事項第十點明定「房東不得禁止房客申請租金補貼」,也不得以申請租補為由,要求提高租金或增加其他費用、要求應由房東負擔之稅賦增加時,增加部分由房客負擔,以及要求提前終止租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