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職不觸犯隱私 非就業所需資料可不提供

記者林貞平/台中報導 2021-08-13 08:17

在求職面試或工作時,雇主常會要求求職者提供一些資料,但若資料與求職需求並無相關性,恐涉及個人隱私。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雇主在徵才時,除有法令規定,不得強制求職者填寫或詢問與工作內容無關的事項,或以該限制項目作為篩選人才僱用,以免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

勞工局表示,坊間履歷表格上有些欄位如年齡、婚姻狀況、籍貫、血型、健康狀況、宗教及犯罪紀錄等,雇主應重新檢視,所要求填寫欄位是否與工作內容具有正當關聯性,如無關聯則應修正,但與工作相關或依法應提供者,不在此限。

勞工局指出,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所稱就業隱私資料,包含生理資訊(如疾病史)、心理資訊(心理測驗)及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狀況、犯罪紀錄(如良民證)、家庭生活背景、懷孕計畫),雇主不得違反求職者或員工意願要求提供相關資料。若仍要求提供,又未說明原因與法令依據,求職者可以不回答或不提供,若公司強制求職者填寫或提供,可能違反就業隱私規定。

勞工局提醒求職者留意不實徵才廣告,勿因一時求職心切而誤入陷阱,尤其現今網路資訊發達,詐騙手法也出現在臉書、Line等網路平台,除保護自身就業隱私權益,也要牢記求職防騙「7不3要」觀念,「不繳錢、不購買、不辦卡、不隨意簽約、證件不離身、不飲用、不非法工作」,3要則是「要陪同、要存疑及要確定」。勞工朋友若有遇到就業隱私或不實徵才廣告相關疑義,可洽詢勞工局04-22289111分機35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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