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版「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終送審 明定重複8大類行為可入罪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2021-04-22 22:00

(圖/內政部)

屏東縣萬丹鄉8日發生一起「假車禍真擄人」命案,在手機通訊行上班的29歲曾姓女子,遭愛慕者55歲黃男製造假車禍擄走後殺害,震驚社會,目前黃男因犯案後態度不佳,遭屏東地方法院裁准羈押禁見中。此案件再度帶起「跟蹤騷擾防制法」立法相關議題,目前朝野立法委員已提出15個版本已在委員會審查,同時疾呼行政院提出院版「跟蹤騷擾防制法」。對此,行政院院會(22)日終通過內政部擬具的「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此草案亦明定反覆或持續違反當事人意願,進行監視、跟蹤、盯哨、守候、威脅、辱罵、歧視、用電子通訊設備干擾、要求約會等8大類行為,皆可視為跟蹤騷擾行為,可入罪判刑。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跟蹤騷擾行為是一種嚴重的性別暴力。根據聯合國統計,婦女人身安全三大威脅,分別是性侵害、家庭暴力與跟蹤騷擾。又有調查統計顯示,「被害人為女性、加害人為男性」的跟蹤騷擾行為案件比例,約占整體案件的八成,具有「發生率高、危險性高、恐懼性高及傷害性高」的犯罪特徵。

(圖/內政部)

(圖/內政部)



蘇貞昌指出,近期發生幾起社會矚目、令人遺憾的刑事案件,起因多與跟蹤騷擾行為有關,各界也期待應加速立法防制。該草案也參考婦團與立委的相關意見,以及外國的立法例,將跟蹤騷擾行為入罪化、犯罪態樣明確化,同時也賦予檢察官及警察相關權力。警察機關於受理案件後應即時啟動偵查程序並製發告誡書,而被害人、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均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除此之外,對犯嫌重大且有反覆實行之虞者,檢察官可聲請法院裁定預防性羈押。

蘇貞昌強調,此項立法通過後,相信對於困擾社會已久,對當事人權益影響重大,尤其對婦女同胞的保護會更為周到完善。

由於法案施行有一定的準備期,立法院各版本中的準備期,有一至兩年不等的版本,而本草案原規劃一年的施行準備期,蘇貞昌在詢問內政部、法務部意見後裁示,第23條修正為「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並強調保護被害人,刻不容緩,應儘速上路。請內政部與法務部在施行準備期間,應提供警察及檢察官等執法同仁足夠的資源與協助,進行教育訓練,並加強溝通,使其對於職權行使作為有所了解,並期許該法在周全準備下,儘速施行。

蘇貞昌請內政部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並責請政務委員羅秉成與司法院溝通協調,期待此法能給予檢察官及警察多一點公權力的運作空間,以保護受害人及早除去惡夢,減少困擾,讓社會更安全、安定。

(圖/內政部)

(圖/內政部)



內政部表示,本次院會通過的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能即時保護婦女安全,有效防制性別暴力,包括參採世界各先進國家立法模式,將該類行為視為犯罪,警察獲報後,可即時展開刑案偵查,發動拘捕、搜索、移送、建請聲押等刑事強制處分,以預防再犯防止危害;並兼採法院核發保護令狀制度,周延被害人保護,藉由完善立法,補足性別暴力防制的最後一塊拼圖。相關重點如下:

一、明定跟蹤騷擾,是對特定被害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 8 大類行為,如監視、跟蹤、盯哨、守候、威脅、辱罵、歧視、用電子通訊設備干擾、要求約會等,使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草案第 3 條)。

二、為保護被害人安全,警察公權力將即時介入處理,以書面告誡犯罪嫌疑人(草案第 4 條);如經告誡後再犯者,法院得核發保護令(草案第 5 條);法院認為行為人有反覆實行之疑慮者,得預防性羈押(草案第 21 條)。

三、跟蹤騷擾行為就是犯罪(告訴乃論),得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如有攜帶凶器,加重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違反保護令者,得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 30萬元以下罰金(草案第 18 條及第 19 條)。

(圖/內政部)

(圖/內政部)

房地產相關新聞

留言討論區

相關閱讀推薦
相關閱讀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