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新制3/1上路 最高法院也能民事調解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2021-02-24 18:13

由於近日出現本土新冠確診病例至多個法院出庭之情形,因此司法院18日宣布,為維護洽公民眾與法院安全,決定自5月19日起至5月28日止,暫緩開庭措施,暫緩開庭措施擴及全國各級法院。(圖/資料照片,圖源:最高法院。)

依我國司法訴訟相關制度,民眾如有民事訴訟,其事實審理皆在法院第一審、第二審,最高法院是民事訴訟終審法院,僅能在第二審認定的事實基礎上,審理個案法律爭議,作成終局裁判,強制解決當事人間的紛爭。不過最高法院今(24)日表示,為增加訴訟當事人自主而澈底解決紛爭的機會,將自3月1日(周一)起啟動移付調解制度,亦即在最高法院審理階段也能民事調解,盼速解民事紛爭,亦可減省紛爭解決之時間與勞費。

最高法院表示,該院為民事訴訟終審法院,原則上固僅能在第二審認定的事實基礎上,審理個案法律爭議,作成終局裁判,強制解決當事人間之紛爭。惟參以最高法院受理的民事事件,過去曾有當庭和解成立的前例,在此一相同脈絡之下,為增加訴訟當事人自主而徹底解決紛爭之機會,最高法院於2020年11月19日成立「民事事件移付調解推動小組」,開始籌設及推動本院民事事件移付調解制度。

最高法院指出,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63條,再準用第2編第一審程序之第2章調解程序規定,最高法院決議自今(2021)年3月1日起啟動第420條之1規定的移付調解機制。法官就受理之事件,認有必要時,經徵詢兩造及其訴訟代理人接受調解之意願後,決定是否移付調解,期能妥速解決民事紛爭,減少案件進入審理程序,減輕法院繁重壓力,促進司法資源之合理分配。

最高法院表示,為提升調解程序品質,該院訂定「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移付調解要點」,設置溫馨、舒適之調解室,俾當事人與調解委員共同在優質環境中進行爭議之處理;並聘請審判經驗及法學素養俱豐之優遇庭長、退休法官及有專業知識背景且具熱誠之社會公正人士擔任調解委員,提供專業意見,分析程序上利弊,供兩造參考,並為適當之勸導,期能促成兩造本於自由意願,互相讓步,成立調解,和平解決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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