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 逕自駛離構成肇事逃逸違規事實

記者黃村杉/新北報導 2021-02-09 14:25

不慎撞及路旁社區門口前的景觀柱後逕自駛離,警方調閱路口監視器影像後,舉發他肇事逃逸,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規定,處3000元罰鍰並吊扣駕照1至3個月

新北市日前有位汽車駕駛開車不慎撞損某社區門口的景觀柱後逕行駛離,結果社區警衛報警處理,警方經調閱路口監視器影像後,舉發這名駕駛肇事逃逸,駕駛則辯稱當時有下車查看,且留有字條,不服舉發而提起行政訴訟,但法院最後判其敗訴,得處3000元罰鍰並吊扣駕照1至3個月。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處長李忠台表示,不論開車或是騎車,許多駕駛撞到路邊停放的車輛或是建築物、設施,只要有財物受損,即使是無人受傷情況,也應該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進行處置並撥打110報警處理,以利釐清案發經過及相關責任,否則逕自駛離,即構成肇事逃逸的違規事實;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統計,去(109)年轄管就有827件。

裁決處指出,該名駕駛是開車行經交叉路口時,不慎撞及路旁社區門口前的景觀柱後逕自駛離,警方調閱路口監視器影像後,舉發他肇事逃逸,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規定,處3000元罰鍰並吊扣駕照1至3個月;然而這名駕駛聲稱當時有下車查看,並留字條於柱子旁,因此不服舉發事實而提起行政訴訟。

案經法官判決認為這名駕駛通知警察機關或告知該社區警衛人員並無困難,「留字條」非法令所規定的處置作為,已構成「汽車駕駛人肇事,無人受傷未依規定處置逃逸」違規事實,因此判決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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