摸女學生胸部、下體 嘉縣狼師二審獲判緩刑

記者陳致愷/嘉義報導 2021-01-10 12:44

黃男伸手拉女學生的左手,隔著褲子撫摸自己的下體。(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黃姓男子106年間擔任嘉義縣某高中國中部老師,趁與女學生喬安娜(化名)搭遊覽車出遊時,伸手撫摸喬的胸部及下體,喬父親發現後報警,黃被校方解聘,一審被依對少年犯乘機猥褻罪、猥褻罪各判刑10月、5月,黃與檢方皆不服上訴,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認黃已深表悔意,且與喬的家長以15萬元和解,二審改判8月、4月徒刑,均緩刑3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黃106年9月起擔任喬安娜生物老師,並兼任喬所參加該校樂旗隊之管理,黃107年12月間,在帶領該校樂旗隊至高雄某購物中心遊玩時,於搭乘遊覽車去程途中,伸手撫摸喬的胸部,回程時黃又趁喬睡著,從她褲子大腿破洞設計處,將手伸進褲子內撫摸喬大腿外側,及隔著內褲撫摸陰部,涉嫌對少年犯乘機猥褻罪。

另黃又於108年2月間,在帶領樂旗隊至嘉義市文化中心,觀看嘉義國民中學成果發表會時,趁與喬同坐在觀眾席角落期間,伸手拉喬的左手隔著褲子撫摸其下體,涉嫌猥褻罪;同月又在喬洗澡時,以通訊軟體Line與喬視訊通訊,引誘喬拍攝並傳輸裸露其胸部、陰部等,涉嫌引誘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黃的行為被其他學生發現後告知該校其他老師,才向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提出檢舉,而後警方循線查悉上情,嘉義地檢署依法提起公訴。

一審嘉義地方法院依黃犯對少年犯乘機猥褻罪、猥褻罪,分處10月、5月徒刑,而涉嫌對少年犯乘機猥褻罪部分,因證據不足獲判無罪。檢方不服上訴,黃也提起上訴。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審酌,黃於該院審理時已坦承認罪,並已與被害人及其家屬達成和解,犯後態度已有變更,尚非不知悔悟,且已遭任教學校解聘,應無機會再犯。

二審判決黃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猥褻罪,處有期徒刑10月。又犯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猥褻之行為罪,處有期徒刑4月,均緩刑3年,緩刑期間附保護管束,另其他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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