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使用管有設施 阿里山管理處將開罰

記者官小艇、陳致愷/嘉義報導 2020-12-01 06:00

圖為非當事人

阿里山管理處有鑑於遊客及流動攤販不當使用管有設施日趨頻繁,為維護管有設施之遊憩品質與公共安全,阿管處於12月6日將招募志工成立設施巡查隊,進行設施巡查及勸導,並對多次違規擅自於觸口遊客中心設置流動攤販民眾,包括隨處炊煮、露營、生火、搭設休閒露營車及設置流動攤販等行為,造成破壞生態、污染環境及危害安全,若屢勸不聽,將開出新台幣1萬元罰單。

阿管處長馬惠達表示,目前擅自露營野炊等遊客大部份都能配合停止違規行為,也針對初次違規車輛駕駛人或行為人取得車籍及車主等相關資料後,發函勸導勿再違規,否則將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3條第1項規定裁罰,目前已發函18件,初步也已達到嚇阻的效用。

阿管處管設施使用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之行為及處罰規定,設有第1項,(本區)禁止擅自經營固定或流動攤販,以及禁止擅自設置指示標誌、廣告物,違反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3條第1項,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第2項,禁止任意丟棄垃圾包含焚燒垃圾或廢棄物等,以及禁止車輛進入或停放於禁止停車之地區,若有違反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4條第1項,處新台幣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第3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4條第2項訂定之「交通部觀光局阿里山國家風景管理處管有設施禁止事項」,禁止從事炊煮、露營、生火,或搭設休閒露營車或車體活動房屋等類似構造物等行為,違反者處新台幣5000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鍰,希望民眾大家能共同一起來維護優質遊憩環境的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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