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認「淘寶台灣」屬中資 將開罰41萬元並限期6個月內改正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2020-08-24 17:00

行政院經濟部調查後宣告電商平台「淘寶台灣」屬中資,不僅未依規定申請許可,且中國的阿里巴巴集團對「淘寶台灣」有控制能力,因此依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後稱兩岸條例)第73條第1項規定、第93條之1第1項處「淘寶台灣」新台幣41萬元罰鍰,並限期於6個月內撤回投資或改正。(圖/翻攝自淘寶台灣網頁)

目前在「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下,政府對中資在台投資有一定的規範,包括中資持股不能超過該公司的30%、中資不能對在台投資公司有控制能力…等。今(24)日行政院經濟部調查後宣告電商平台「淘寶台灣」屬中資,不僅未依規定申請許可,且中國的阿里巴巴集團對「淘寶台灣」有控制能力,因此依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後稱兩岸條例)第73條第1項規定、第93條之1第1項處「淘寶台灣」新台幣41萬元罰鍰,並限期於6個月內撤回投資或改正。

經濟部表示,英商克雷達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英商克雷達)於2019年7月4日以新台幣10萬元在台設立分公司,嗣後於2019年10月間增加營運資金至2010萬元,並以「淘寶台灣」名義經營電商平臺,經經濟部調查後認定,阿里巴巴集團對英商克雷達具有控制能力,已屬「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所稱之投資人,該公司未依陸資來台投資相關規定申請許可,已違反「兩岸條例」第73條第1項規定,經濟部依同條例第93條之1第1項處英商克雷達41萬元罰鍰,並限期於6個月內撤回投資或改正。

經濟部指出,中國阿里巴巴集團透過新加坡子公司持有英商克雷達28.77%股權,雖未逾中資許可辦法之30%持股認定標準,但經該部會調查發現,依法令或契約約定,阿里巴巴集團可操控英商克雷達之營運方針,認定對其具有控制能力,相關說明如下:

1.英商克雷達計有3名股東,分為A股及B股二類,阿里巴巴集團為B股唯一股東;董事會3席成員中,阿里巴巴集團亦擔任B股唯一一席董事。依據英商克雷達章程,股東會法定出席人數為至少2名,其中應至少有1名持有A股之股東、一名持有B股之股東出席;董事會法定出席人數為2名,其中應至少有1名A股代表董事、1名B股代表董事出席。也就是說,如果阿里巴巴集團不出席會議,則股東會、董事會將無法召開,實質上對於英商克雷達股東會或董事會之議案已具備否決之權利。

2.阿里巴巴集團授權「淘寶」商標、域名及平台IT系統維護及技術支援服務予英商克雷達在台分公司,以供其經營「淘寶台灣」電商平台,英商克雷達在台分公司並應每季支付權利金、技術服務費用予阿里巴巴集團;又「淘寶台灣」網路相關伺服器或交據器等設備,機櫃申租者為「淘寶香港股份有限公司」;顯見其營運高度仰賴阿里巴巴集團之「淘寶」商標、域名及平台IT系統,欠缺獨立之經營權力與能力。

3.依「淘寶台灣」登入之頁面顯示,會員之註冊需同意「淘寶台灣用戶服務協議及隱私政策」,而該「淘寶台灣用戶服務協議及隱私政策」卻是連結至阿里巴巴集團之「淘寶全球平台服務協議及隱私權政策」,台灣會員如同意上開隱私政策,可授權阿里巴巴集團使用用戶之個人資料、攝影機等權限,且會員交易資料回傳至位於中國的阿里巴巴集團伺服器中,可能有資安風險。

根據經濟部調查認定,若阿里巴巴集團未授權或中止授權「淘寶」商標、域名及平臺IT系統予英商克雷達在台分公司,則英商克雷達在台分公司將無法經營「淘寶台灣」電子商務平台,且阿里巴巴集團實質上對於英商克雷達股東會或董事會議案具備否決權,足見阿里巴巴集團可藉此操控英商克雷達之營運方針,符合「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所稱之「具有控制能力」,應依兩岸條例第73條第1項規定事前向本部申請許可,但該公司未依前述規定申請許可,經濟部爰依同條例第93條之1第1項處41萬元罰鍰,並限期於6個月內撤回投資或改正。

有關後續店家及消費者權益部分,經濟部說英商克雷達應於該期間內依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法規妥善處理可能衍生之交易爭議,以確保國內使用者權利。

房地產相關新聞

留言討論區

相關閱讀推薦
相關閱讀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