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三讀 滿23歲可參與審判 2023年上路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2020-07-22 12:00

(圖/游錫堃臉書)

立法院臨時會挑燈夜戰三天兩夜,《國民法官法》終於在22日上午三讀通過,確立人民參審制度。條文明定,進行國民參與審判的案件,由法官3人及國民法官6人共同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共同進行審判。年滿23歲的國民都可能被抽選為國民法官,參與審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故意犯罪造成死亡者。預計2023年上路,盼能杜絕「恐龍法官」。

三讀條文規定,進行國民參與審判的案件,由法官3人及國民法官6人共同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共同進行審判。年滿23歲,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的中華民國國民,有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的資格。選任應避免帶有偏見、歧視、差別待遇,或由有其他不當行為的人擔任。

對於如何認定被告有罪的關鍵條文,也規定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共9位)雙方意見在內,達2/3以上的同意決定之;關於科刑事項評議,即要判被告多久的刑期,三讀通過條文規定,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過半數的意見決定;不過,死刑必須要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2/3以上同意。

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的案件,條文指出,除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案件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由地方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包括所犯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應行國民參與審判。

此外,國民法官執行職務期間,所屬機關、公司應給予公假,且不應以此為由予以任何職務不利的處分。到庭的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法院應給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的費用,相關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至於罰則方面,若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收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0萬元以下罰金。若是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行賄,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為防止國民法官事後被尋仇,對國民法官或國民法官的親屬行使犯罪,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人,無正當理由而洩漏評議秘密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法官法》的上路日期,三讀條文明定,除部分條文自公布日施行,適用案件範圍中的「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規定,從民國115年1月1日施行外,大部分條文自112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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