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及其43條實施細則上路 陸委會提醒國人慎估赴陸港澳及過境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2020-07-09 22:00

港府日前實施「港版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出現要求台灣政治性組織或代理人需提供香港警務處處長所需資料,若不遵從或給予虛假、不完整資料,可判處罰款或監禁的離譜規定。(圖/YouTube)

日前香港版國安法確立,不僅已違背中國對香港人民「五十年不變」的承諾,代表香港未來已沒有「一國兩制」,將成「一國一制」,且港版國安法條文解釋範圍、管轄範圍為「地球級」,若在世界任一角落甚至在網路批判中國,恐因搭乘到中國或香港註冊的交通工具,或其所在國與中國簽有引渡條例,或在香港轉機,進而被「送中」審判制裁。而港府自7月7日實施「港版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也出現很多對台灣人民不利的條款。行政院陸委會表示,鑒於港版國安法及其第43條實施細則已分別於109年6月30日及7月7日實施,由於條文內容模糊不清、浮濫,加以實施之初,已有港人遭拘捕及檢控,對我國人赴陸港澳及在陸港澳之風險大增,陸委會特別呼籲國人審慎評估前往或過境陸港澳行程。

陸委會指出,港版國安法對於違反所謂「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訂有極重的刑責,此種以言入罪,無限上綱及全球適用的規定,外界為之驚愕並高度質疑。

陸委會說明以該法第43條所訂之實施細則來看,定義極為模糊、浮濫,易陷人於罪且已嚴重違反人權及法治,包括:授權警方無法院手令可逕行搜查、監聽通信,合理懷疑違法即可要求刪除網路資訊,限制離港,要求提供涉港活動資料,甚至凍結充公個人財產,否則將面臨罰款及6個月至2年不等的監禁。此種作為已嚴重侵犯人身自由、財產權、隱私權、通訊自由、營業秘密,形同無限擴權的思想審查。

因此,在陸港澳之人士不論國籍,只要涉及港版國安法,受到監控、任意執法,甚至被拘留或遣送至中國判罪的風險都將大增,提醒國人如已在陸港澳或過境陸港澳轉機,應注意港版國安法可能對個人人權和人身安全的危害。倘尚未赴陸港澳,應審慎評估,倘有疑慮,建議避免前往,特此提醒國人注意。

陸委會表示,駐處設有24小時緊急聯絡電話;如果赴香港國人或台商、台灣鄉親在香港遭遇問題,可撥打本會香港辦事處(駐地名稱: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急難救助電話(852-61439012),尋求協助;赴澳門國人或臺商、台灣鄉親在澳門遭遇問題,可撥打陸委會澳門辦事處(駐地名稱: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急難救助電話(853-66872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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