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禁用保麗龍條例實施6年 議員批成效不彰

記者官達里/台中報導 2020-06-04 06:50

台中市政府在103年5月制定「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要求連鎖飲料業應禁用一次性保麗龍杯,並附帶罰則。民進黨議員張耀中3日在議會質詢指出,自治條例已經通過6年,但時至今日還能在坊間買到保麗龍盛裝的手搖飲,抨擊市府執行成效和稽查作為顯然不彰。

台中市議會今日進行警消環衛委員會業務質詢。張耀中議員指出,「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內提到,經市府公告之商店禁止使用保麗龍及其複合材質之飲料杯及餐具,係指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量販店業、超級市場業、連鎖便利商店業、連鎖速食店、有店面之餐飲業及連鎖飲料販賣業,違反規定,先施以警告,再違反者可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至新臺幣六千元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張耀中說,保麗龍可回收但回收環節出了問題,因為有民眾反映從清潔隊員聽到:「這不能回收,丟掉就好」,又回收與商業成本計算緊密相連,保麗龍輕加上體積龐大,運費不划算加上髒保麗龍處理成本高,回收成品售價低,業者無意願收。

張耀中認為保麗龍材質的一次性餐具幾乎萬年不化,常傳碎裂片污染海洋,現在回收分類實務上都採焚化處理,但保麗龍一旦沒完全禁用也未被回收及未被有效焚化,就是大家所說的「萬年垃圾」,市府主管機關應遵自治條例規範源頭管制禁用。

環保局表示,為讓垃圾減量,市府祭出獎勵措施,輔導業者提供優惠折扣或集點活動,鼓勵民眾自備飲料杯,店家也會推出飲料杯回收兑換獎勵金活動,加強資源回收。

經查目前全市百貨公司、購物中心、量販店、超級市場、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店面餐飲業及連鎖飲料店等,保麗龍杯使用數量已較往年減少,針對部分業者有使用保麗龍杯及其複合材質飲料杯及餐具,將盡速召開說明會並派員輔導,宣導業者避免使用,減少環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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