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禮讓行人優先通行 最高可罰3,600元

記者黃村杉/新北報導 2020-04-13 15:02

汽機車駕駛人未禮讓行人優先通行,最高可罰處新臺幣3,600元

汽機車駕駛人未禮讓行人優先通行,最高可罰處新臺幣3,600元。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處長李忠台指出,行人交通事故的發生,肇因多為車輛未禮讓行人優先通行,經統計去年汽機車不禮讓行人優先通行違規案件有1萬1,595件,今年截至3月已有3,017件。呼籲汽機車駕駛人接近路口時,應減速慢行,並且左右察看有無人車,相互尊重和禮讓,提升安全及友善交通環境。

李忠台表示,日前一位計程車司機左轉通過行人穿越道時未禮讓行人,遭警察舉發開單,計程車司機指車子開到行人穿越道時,才看見有人站在人行道上,並以手勢示意他先行,他才配合行人指揮通過。但經法院勘驗違規影片,發現計程車司機沒有暫停並保持距離讓行人先行,而是行人在穿越時逕自從前方駛過,與司機所述不符,因此判這名計程車司機敗訴。

李忠台說,依道路交通交通安全規則103 條規定,車輛行經行人穿越道或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時,均應暫停讓行人先通過,並與行人保持3公尺以上距離(約1個車道寬度或行人穿越道上3個枕木紋的間隔)。違規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或48條第2項規定,最高可處罰新臺幣3,600元。

房地產相關新聞

留言討論區

相關閱讀推薦
相關閱讀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