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撤銷對中火的行政處分 中市府批:政治介入司法

記者孫詩蘋/台中報導 2020-02-26 13:04

台電台中火力發電廠生煤使用量去年超過1104萬公噸上限,台中市政府經多次稽查及複查未改善,廢止中火兩部老舊燃煤機組許可證,此案還在行政訴願程序中,環保署卻撤銷市府對中火的行政處分,台中市政府痛批,這根本是政治介入司法。

市府法制局表示,首先,根據地方制度法第75條第2項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第3條規定,縱使環保署想直接撤銷市府環保局對中火的行政處分,也必須報請行政院撤銷。環保署目前的作法,已嚴重侵害市府的地方自治權限。

其次,環保署新聞稿宣稱是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撤銷處分,但該條明訂是法定救濟期間「過後」才能撤銷,而市府對中火所作的相關行政處分經中火提起訴願後,目前都在市府訴願委員會審議中,接下來也還要等行政法院審理。既然司法救濟途徑相關法定救濟程序還在進行,環保署卻不等司法調查程序,執意為業者出頭,直接判業者勝訴。令人質疑環保署已發覺中火違法事實明確,擔心法院將來對中火做出不利的認定,所以搶先表態?

第三,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若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不得撤銷。但環保署撤銷環保局的處分後,等於讓中火十部機組火力全開,明顯對公益有重大危害,環保署所做的是不合法律得撤銷。

第四,依據行政訴訟法第189條,法院審判也要斟酌雙方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的結果,並兼顧原告及被告的權利才能下判斷。但環保署完全沒有向市府調閱有關行政處分的資料或查證,只聽台電公司片面之詞,就直接撤銷環保局的相關行政處分,令人不敢苟同。

最後,市府對於環保署這種破壞司法救濟途徑的蠻橫做法深表遺憾,並質疑這等於變相鼓勵人民不守法,難道以後如果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不服,都不用打官司,直接向中央陳情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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