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毒危條例修正案 持有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就有刑責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2019-12-17 15:13

立法院院會17日三讀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調降持毒量的求刑基準,將原本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可處1年下以有期徒刑,調降為5公克以上;另外販毒給懷孕婦女、未成年人要加重其刑。(圖/資料照片)

毒品害人不淺,不僅會毀了人的一生,同時也會牽連到家庭親友,影響不小。不過由於現在製毒技術精進,不少新興毒品以毒咖啡包、毒茶包、毒糖果的形式問世、也因此毒品防制面臨挑戰。對此,立法院院會今(17)日三讀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調降持毒量的求刑基準,將原本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可處1年下以有期徒刑,調降為5公克以上;另外販毒給懷孕婦女、未成年人要加重其刑,盼進一步防制毒品危害。

原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文規定,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現在三讀條文調降第三、四級毒品持毒量的求刑基準,明定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除了調降第三、四級毒品持毒量的求刑基準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案亦修改了持毒罰金上限,修正條文明定持有海洛因、古柯鹼…等一級毒品的罰金上限從5萬元提高為30萬元;持有安非他命、搖頭丸、大麻…等二級毒品的罰金上限從3萬元提高至20萬元;若是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一級、二級毒品之器具,罰金也從1萬元調高至10萬元以下。

此外,三讀條文也明定製造、運輸或販賣毒品者,一級毒品得併科之罰金從2000萬元提高至3000萬元;二級毒品從1000萬元提高至1500萬元,最低刑度也從7年提高到10年;三級毒品之罰金從700萬元提高至1000萬元;四級毒品之罰金從300萬元提高到500萬元;製造或販、運吸毒器具之罰金也從100萬提高到150萬元。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案三讀條文也規定,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明知對方為懷胎婦女仍對其販賣毒品,均應加重其刑至2分之1。若是製造、販運、意圖販賣而持有、非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毒品,且混用2種毒品以上,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的刑度,且也應加重其刑至2分之1。

另外,若是公務員假借職務之便製造或販、運二級毒品,或以強暴、脅迫、欺瞞等方式使人施用一級毒品,依法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但原本處無期徒刑者,僅得併科1千萬元以下罰金,本次也提高至3千萬元以下。

雖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案條文已三讀通過,不過在總統公告修正案實施前,恐有適法的過渡期爭議,因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案三讀條文也明定,在這次修法施行前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偵查中與審判中案件分別由檢察官、法院依修正後規定處理;依修正後規定應為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者,由法院判決免刑判決或裁定不付審理;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中之案件,則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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