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消防法》修正案 消防員生命三權正式入法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2019-10-29 15:10

立法院院會29日三讀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消防員救災的退避權、資訊權及調查權等生命3權入法。(圖/台中市府消防局Facebook)

台中市大雅區一處免洗餐具鐵皮工廠3日凌晨發生大火,當時火場內雖無一般民眾受困待援,但西屯分隊消防隊員謝志雄、張哲嘉因進入火場搜尋火點,反倒受困最終命喪火場。此次事件再度引出在救災安全前提下,救災人員應擁有的退避權、資訊權及調查權等生命三權議題。對此,立法院院會今(29)日三讀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消防員救災的退避權、資訊權及調查權等生命三權入法。行政院內政部亦表示將儘速完成相關配套辦法,確保消防救災的安全。

內政部長徐國勇表示,救災人員生命三權議題從去(2018)年10月向立法院提出健全消防體制的專案報告後,消防署多次邀集法務部、學者專家、各地方消防局,就調查權等條文開會討論,歷經多次審查會議及朝野黨團協商,感謝立法院朝野黨團的支持,讓法案於今(29)日順利三讀通過

無人命危害 得不危險性救災

內政部表示,首先在退避權部分,修法前消防署相關規定已律定現場各級搶救人員應於救災安全的前提下,衡酌搶救目的與救災風險後,採取適當的搶救作為。這次修法後,將更進一步提升到法律位階、也更具體化,於第20條之1第1項明文規定「災害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消防人員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顯示政府全力維護消防弟兄救災安全的決心。

內政部並會據以訂定相關救災行動標準,讓第一線消防弟兄面對災害現場時,對於要採取如何的救災行動,有更明確的判斷標準,以兼顧救災安全及民眾公共安全。

強制業者提供資訊 指派專人現場協助

其次,在資訊權部分,因應工廠使用的危害性化學品可能於發生火災時,造成極大的救災風險,這次修法強制業者有責任提供廠區化學品資訊、平面圖,並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對違反的業者將直接開罰。

增災害事故調查會 成員納消防基層

第三,在調查權部分,這次修法增訂災害事故調查會,一旦有消防或義消弟兄因救災致死或重傷者,即刻依法啟動事故原因調查,並將基層消防團體代表納入災害事故調查會成員,務求公開、公正、發現真相以求改善。

台中市大雅區一處免洗餐具鐵皮工廠(3)日凌晨發生大火,當時火場內雖無一般民眾受困待援,但西屯分隊消防隊員謝志雄、張哲嘉因進入火場搜尋火點,反倒受困最終命喪火場。(圖/台中市府消防局Facebook)

台中市大雅區一處免洗餐具鐵皮工廠(3)日凌晨發生大火,當時火場內雖無一般民眾受困待援,但西屯分隊消防隊員謝志雄、張哲嘉因進入火場搜尋火點,反倒受困最終命喪火場。(圖/台中市府消防局Facebook)



內政部指出,這次修法除了生命3權外,也增列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業者違規吹哨者條款,規範瓦斯業者負有提供、檢驗及容器回收義務,增列緊急救護可以行使即時強制之規定及相關罰則等共10條條文;修法推動過程,非常感謝立法院全體委員及朝野黨團的支持與協助,順利完成立法。

內政部強調,後續將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儘速完成相關配套辦法、訂定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災害事故調查會設置辦法等相關子法,並加強宣導,期待在新法的施行下,提升消防人員的救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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