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中高齡就業法」草案 逾65歲可簽定期契約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2019-07-25 17:16

行政院今(25)日也通過《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草案中明定業者對逾65歲的勞工,可簽定期契約;若涉及年齡就業歧視,最高可罰新台幣150萬元等內容。(圖/資料照片)

以往人們就業退休年齡多訂在65歲,但由於醫學科技持續進化、生活習慣、飲食…等改變。現在不少人就算到了退休年齡,其工作能力、體能若持續工作,依舊沒問題。再加上少子化、退休年金財源…等問題,目前包含日本、新加坡正朝退休年齡往後延的方向前進,高齡者就業已成世界共通議題。針對國內的情況,行政院今(25)日也通過《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草案中明定業者對逾65歲的勞工,可簽定期契約;若涉及年齡就業歧視,最高可罰新台幣150萬元等內容。

勞動部指出,我國65歲以上人口在2018年3月底已達14%,正式邁入高齡社會,人口老化速度相對較歐美先進國家快,甚至到民國2026年,65歲以上的人口將超過20%,達到「超高齡社會」的標準;人口結構老化、少子化的趨勢,15至64歲工作年齡人口自2015年達到最高峰後已逐年減少,未來中高齡勞動力占比將逐漸增加。

勞動部表示,勞動部積極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2018年已協助14萬名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並自2016年著手規劃制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草案,希望建構友善就業環境,發揮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的職場優勢,更呼籲企業共同珍惜及善加運用中高齡及高齡人才寶貴的經驗及知識,讓青年世代與中高齡世代攜手合作,以提升台灣整體競爭力。

勞動部表示,中高齡者就業主要面臨年齡歧視、體耐力下降、社會刻板印象等問題,因此草案明定禁止年齡歧視、提供穩定就業措施及促進失業者就業,以提升中高齡者勞動參與。另外在高齡人力部分,未來將放寬雇主以定期契約僱用65歲以上高齡者,補助繼續留用或僱用退休高齡者,擴大就業促進措施補貼對象,建置退休人才資料庫等,希望能促進高齡者再就業;貢獻經驗與智慧。

關於《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草案共9章45條,其重點如下:

1.立法目的、主管機關、用詞定義及適用對象。(草案第1條至第4條)

2.雇主應依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需要,提供友善就業環境。(草案第5條)

3.為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中央主管機關應蒐集勞動狀況,辦理供需服務評估等相關調查或研究,定期公布結果,並應會商相關機關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地方主管機關應依轄區產業特性及前開就業計畫推動是類人員就業。(草案第6條及第7條)

4.主管機關得遴聘受僱者、雇主、學者專家及政府機關之代表,研議、諮詢有關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權益事項。(草案第8條)

5.為保障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權益,雇主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並就差別待遇之內涵、排除差別待遇限制、舉證責任、申訴程序、損害賠償責任及處罰等相關事項予以規範。(草案第12條至第17條、第41條及第42條)

6.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能於職場穩定工作,傳承其技術及經驗,並促進世代合作,雇主得採取在職訓練、職務再設計或提供就業輔具及同一工作分工合作等方式為之,主管機關得予補助或獎勵。(草案第18條至第22條)

7.為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失業者之就業,主管機關應協助其就業或創業,並得發給相關津貼、補助或獎助。(草案第23條至第27條)

8.為支持退休後再就業,放寬得以定期契約僱用65歲以上勞工,雇主得於達強制退休年齡人員退休前一年,提供退休準備或再就業之相關協助,中央主管機關並得為相關補助及建置退休人才資料庫。(草案第28條至第32條)

9.為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得推動銀髮人才服務;地方主管機關應定期向中央主管機關提送執行成果報告,並接受中央主管機關之監督及考核。(草案第33條至第35條)

10.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國家產業發展需要,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開發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就業機會;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亦應定期蒐集分析轄區就業資料,定期公告開發適合之就業機會;主管機關對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有卓越貢獻者,得予以獎勵。(草案第36條至第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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