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婚紗攝影契約訂定更有保障 經部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載、應不載事項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2019-07-18 17:16

因諸多因素影響,時不時會傳出婚攝公司與新人間發生消費糾紛。對此,經濟部商業司公告了「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讓消費者的婚紗攝影服務契約更有保障。(圖/基隆市政府)

結婚是人生大事,不少新人為留下美好回憶,會與坊間婚紗攝影公司簽約,拍一系列美美的婚紗攝影照。不過因諸多因素影響,時不時也會傳出婚攝公司與新人間發生如新人已付全部費用,但因故無法拍攝,不過婚紗公司不願意退款;抑或是新人婚紗照未經被拍攝者同意,成為婚攝公司的廣告素材…等消費糾紛。對此,經濟部商業司公告了「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讓消費者的婚紗攝影服務契約更有保障。

商業司表示,經濟部雖然早在1998「婚紗攝影(禮服租售及拍照)契約範本」,提供業者及消費者開始簽約參考,但僅屬參考性質,並無實質法規拘束力。

為了強化婚紗攝影定型化契約的約束力及公平性,經濟部經過近兩年的努力,經濟部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公告訂定「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針對實務上常發生的爭議,例如定金收取、外景拍攝、消費者選定樣片(即底片、毛片或數位攝影之電子檔案)的著作財產權歸屬、指定攝影師的變更等細節事項,做了進一步規範。

商業司指出,本次公告之「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確定義適用對象為提供婚紗拍照、攝影及禮服租用服務業務的婚紗攝影業者,規範業者要依照實際提供服務的階段,分次收取價金,並規定收取價金的比例上限,例如定金不可以超過契約總價的20%。

商業司也表示,該公告也規定業者除非經過消費者同意,否則仍不能任意複印張貼或作為宣傳使用;還有,針對未經消費者選定的樣片及照片,如果沒有消費者的同意,業者不能使用於其他用途,更應該銷毀相關樣片及照片。

另外消費者如果認為有權利受損或所簽訂之婚紗攝影服務契約之權利義務有明顯不公平的現象,商業司表示,消費者可先向業者反映,假如業者的處理方式仍無法解決消費者的問題,消費者可撥打「1950」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或親赴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洽詢。

商業司表示,如果婚攝業者有違反「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情形,主管機關可以要求業者限期改正,如果沒有改善,直轄市、縣(市)政府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7條,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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