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 酒駕累犯致死最高判無期徒刑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2019-05-31 16:16

立法院30日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原先民眾盼望的酒駕故意殺人可處死刑相關修正條文沒採用,而規範酒駕累犯若再酒駕致人於死,最高可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圖/資料照片,林重鎣翻攝)  

近年酒駕累犯無懼法規,屢次酒駕致撞死人事件頻傳,頻頻引發民眾怒火,也因此立法院3月下旬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除了採取汽、機車駕駛人罰則分流,並提高汽車酒駕相關罰則外,修正案也強制酒駕者被罰後須重新考駕照,且車輛需加裝酒精鎖,若未依規定,可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今(3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原先民眾盼望的酒駕故意殺人可處死刑相關修正條文沒採用,而規範酒駕累犯若再酒駕致人於死,最高可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

現行《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酒駕、毒駕等情況,導致不能安全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若是致人於死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今(3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則再加上酒駕累犯的刑責,若酒駕累犯再酒駕致人於死,最高可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於酒駕初犯致死的刑度仍維持現行刑責,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先行政院提出的《刑法》修正案版本還明定,酒駕致死、致重傷若是故意造成,將可比照殺人罪或傷害罪論處,亦即酒駕致人於死最重可比照殺人罪判處死刑。但立法院民進黨團認為此規定並無必要,因為若能證明行為人有「故意」,本就可回歸「刑法」規定依殺人罪論處,無需另訂條文,因此於黨團版中刪去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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