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通過《勞基法》修正案 雇主不得省錢「轉掛」派遣勞工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2019-05-20 15:35

行政院勞動部表示,家長如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或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得請「防疫照顧假」,雇主不得扣全勤獎金、也不得解僱請假員工。(圖/Pixabay)

近年不少公司因業務需求、財務狀況等…考量想省人力成本,不想負擔自身職缺新進的員工,其勞健保、勞退金該有的額度與勞工福利,就利用「轉掛」手法,將新招聘的員工,改以「派遣員工」名義掛在人力仲介公司底下,變成同間公司作相同工作的人,會因為「派遣員工」身分,不僅少掉年終獎金、員工健檢…等公司福利,包括資遣費、勞退金領取額度亦會出現問題。對此,立法院今(20)日初審通過增訂《勞基法》第17條之1及第63條之1,禁止要派單位為規避雇主責任,將已面試通過勞工,轉掛於派遣事業單位後,再行派遣到要派單位工作。另,增訂要派單位對於發生職業災害的派遣勞工,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及賠償責任,以使派遣勞工的勞動權益保障更加完整及周延。

勞動部表示,過去有部分派遣業者打出「為企業提供轉掛服務」等違法招商廣告,例如某家想規避雇主法定責任的A企業自行面試甲勞工,面試合格後在A企業上班並聽從其指揮監督,但A企業卻將甲勞工「轉掛」在B派遣事業單位,B派遣事業單位當個只撥付薪資及投勞健保的「假雇主」,而甲勞工在發生請求資遣費等權益受損情事時,往往出現A及B企業都以不是雇主為由,不願意負擔相關雇主責任,造成勞工求助無門。

勞動部長許銘春表示,增訂《勞準法》第17條之1,就是要明確要求要派單位不得有將人員轉掛的行為,如要派單位有脫法行為,除依法最高可處45萬元罰鍰外,派遣勞工也可以要求要派單位直接僱用,要派單位不得拒絕,當派遣勞工成為要派單位正職員工後,違法接受轉掛的派遣事業單位仍應依法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給派遣勞工,違反者,處以30萬元到150萬元罰鍰。

勞動部指出,如果企業因而對派遣勞工有任何解雇、降職等不利對待,除該不利對待無效以外,最高可處45萬元罰鍰。部長許銘春強調,勞工權益保障不容企業運用脫法行為規避,因此,企業如有使用派遣勞工需要,得於派遣事業單位所僱用的派遣勞工中選用,不應有偽裝派遣情形!因此,《勞基法》中增訂禁止轉掛規定,將有效遏止轉掛派遣情形的發生。

勞動部也強調,過去外界質疑派遣勞工權益保障不足的部分,包括要派單位所使用的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雖有派遣事業單位負起雇主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但要派單位依法確無須負擔責任,甚至多有要求派遣事業單位依約更換該名職災派遣勞工的情形,造成要派單位輕忽或不重視派遣勞工的職業安全。部長許銘春於接受質詢時表示,目前《勞基法》已規範承攬人與雇主,對於職災勞工應連帶負補償責任,因此,增訂《勞基法》第63條之1,對於使用派遣勞工的要派單位,連帶負起職災勞工補償及賠償責任,是對職災派遣勞工有效、快速及合宜的多重保障。

勞動部最後表示,非常感謝立法院朝野政黨及各委員的努力及支持,這次修法讓派遣勞工的權益保障更為周延,也呼籲要派單位及派遣事業單位彼此應慎選有制度合法的公司,才會降低相關責任分擔的風險。新法通過實施後,也會加強向企業及派遣勞工進行宣導,未來將持續透過行政指導及入法等多元方式,強化保障派遣勞工相關重要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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