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隊員拾金不昧 拾獲4600元送警局

記者林重鎣/台中報導 2019-04-22 14:17

清潔隊員把拾獲的現金交給警方。林重鎣翻攝

霧峰分局四德派出所警員辜肇煌, 21日傍晚賴姓婦人來派出所報案稱於霧峰區四德路拾獲新臺幣4600元,員警當下立即清點並受理開立拾得物收據給對方, 賴姓婦人表示自己任職於霧峰清潔隊, 平時皆以身作則教導孩子要拾金不昧, 所以拾得當下就立即送往派出所交由員警受, 這是她第二度拾獲現金。

警方經查賴姓婦人於去年107年9月13日下班時亦於路上拾獲新 臺幣數仟元送至派出所受理,賴民覺得自己對於撿到錢很有緣份, 而且拾金不昧的作為也能做好孩子的榜樣。

賴姓清潔隊員才將拾獲現金交給警方, 剛好有一名黃姓員工臉帶愁容跑至派出所要報案, 黃姓員工表示自己任職於農藥行員工,稱不慎將老闆拿錢(數仟元) 委託她幫老闆小孩代繳的學費弄丟了,令她心焦如焚, 如果找不回便要她自己拿錢出來賠, 會令原本就生活困苦的她遇上難關, 黃姓員工邊說邊落淚尋求警方協助。

經警方詢問黃姓員工遺失的金額、時間、 地點後發現與賴姓婦人拾得至派出所新臺幣皆符合, 警方請黃姓員工填寫拾得物領據後發還給對方, 黃姓員工知道一旁賴姓婦人就是拾得她所遺失金錢的熱心民眾, 當下便感動的向賴姓婦人致謝,感謝賴姓婦人的拾金不昧, 令她感受到社會上處處有溫情,也謝謝警方的幫忙。

霧峰分局表示:現行民法規定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 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 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 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財產十分之一。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逾6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 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另依刑法第337條規定侵占遺失物者處五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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