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開發處分借貸及繳庫等 桃市地政局:業務作業均符規定

記者陳華興/桃園報導 2019-04-20 15:01

區段徵收開發處分借貸及繳庫等 桃市地政局說明業務作業均符規定

關於桃園市議會部分議員於108年4月12日第2屆第1次定期會地政局工作報告時,質詢桃園市區段徵收土地過度標售,且基金收入應留供其他開發案使用並優先償還其他開發案銀行借款,以及媒體引述報導「桃園市政府賣祖產當提款機,平均地權基金猶如市府小金庫」內容,桃園市政府地政局特別補充說明指出,業務作業均符規定。

地政局20日表示,區段徵收開發係屬財務獨立之自償性事業計畫,透過開發取得土地之處分收入,用以抵付開發費用,如有盈餘則撥充平均地權基金。地政局近年來開辦八德地區、中路地區、機場捷運A22站區等案,多採取標售土地方式,以儘速償還開發成本,同時吸引民間資金及能量投入當地建設。

區段徵收開發處分借貸及繳庫等 桃市地政局說明業務作業均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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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考量開發取得土地不易,亦有評估配合市政建設需求優先提供用地(如提供社會住宅用地)或長期儲備土地辦理設定地上權,積極運用多元的土地處分模式帶動市政推展,故地政局係依開發計畫進行土地處分,與賣祖產顯非相同。

地政局自101年起開辦中路地區及機場捷運A22站區,係分別向銀行借貸47.49億元及7.35億元,然104年中路地區標售獲有盈餘時,除儘速償還中路案開發成本外,亦將盈餘撥充平均地權基金後運用基金內部調借方式,先行償還其他開發案之銀行借款,以減輕利息支出。經統計截至108年3月止,平均地權基金仍留控盈餘近40億餘元,供市內各開發案內部調借使用,符合基金盈餘專款供市內開發案專用之性質。

區段徵收開發處分借貸及繳庫等 桃市地政局說明業務作業均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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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各區段徵收案財務本質優劣不同,關乎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比例影響甚重,故為維持各案財務獨立與公平性,以及避免低估開發成本資金來源或利息支出之風險,地政局進行財務、風險評估及編列基金預算時,均設定以向銀行借貸開發成本為規劃原則。又因區段徵收涉及補償款項發放,歷年來均係透過與銀行合作模式,除可確保銀行提供開發資金無虞外,並由銀行提供現金存管、開立補償支票、對帳及帳戶管理等專業服務,以使補償費發放及領取作業安全順利。

至於議員質詢提及基金帳上尚有10億餘元銀行借款未償還,則係A20站區107年7月開辦之新增借款,因補償費發放作業已告完成,將視今年度標售成果進行償還借款評估作業。

按桃園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2條規定,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視財政狀況循預算程序解繳市庫。地政局指出,每年編列平均地權基金預算時,均會衡酌目前已開辦或待開辦之開發案內部調借額度,在維持基金正常合理運作之範圍及兼顧市政建設需求下,評估決定繳庫數額,而非淪為市府小金庫之情形。

另桃園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自104年至107年繳庫204億元,平均每年繳庫約51億元,占市府年度歲出預算約百分之五,相較於市府每年投入於用地徵收、道路開闢、捷運建設等各項市政建設預算為低,故透過基金繳庫及內部調度管控,除可兼顧市政發展之需並符合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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