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公投法》修正草案 案名需10字內、禁提涉國際人權條約公投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2019-04-11 15:41

行政院院會11日通過中央選舉委員會擬具的「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出公投案案名需10字內、禁提涉國際人權條約公投、公投日期可與大選脫鉤的修改措施。政院拍板新的《公投法》修正草案後,也將函請立法院審議。(圖/中選會YouTube)

2018年九合一大選因綁10案公投,導致各地都出現需排1~2小時才能投票、投票時間截止卻還有許多人未能投票、邊投票邊開票的亂象。此外,由於公投案提案門檻鬆綁的關係,導致此次的10案公投中,出現事涉國際人權的同性議題、案名冗長,但可以僅用少數文字就能解釋清楚的公投議題(如公投第10案主文為:「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國中及國小),教育部及各級學校不應對學生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同志教育?」上述該案可簡化問是否反對國中小施行同志教育)。因此行政院院會今(11)日通過中央選舉委員會擬具的「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出公投案案名需10字內、禁提涉國際人權條約公投、公投日期可與大選脫鉤的修改措施。政院拍板新的《公投法》修正草案後,也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本次修正主要為補正去(107)年11月24日九合一選舉合併辦理公投作業所發現的缺失,明定公投涉及人民權利義務者,不得違反相關國際人權公約及其施行法規定;另針對虛偽提案,嚴重破壞公投制度的公平性;成案數過多,導致投、開票作業延宕,以及因倉促成案後,即與選舉同時舉行,以致缺乏公共論辯空間等問題,均適切修正,對於確保公投制度的公平與公正性、完備公投事務規範、提升公民參與、避免公投亂象發生,及保障台灣的自由民主及人權,皆有正面效益。

蘇貞昌指出,公投法在眾多有志之士長年共同努力下,終在2018年1月修正通過,大幅下修提案、連署及通過門檻,其本意是讓人民得以實踐「直接民主」。2006年內政部為了便民,免去連署時需檢具身分證影本的規定,主要係因公投門檻非常高。

但蘇貞昌表示,在打破「鳥籠公投」之後,去(2018)年首度辦理的公投過程中,卻有特定團體及有心人士,透過系統性的大量抄寫名冊,進行提案連署,甚至其中還有3案同時、均有連署造假情形發生,使政府便民的美意與人民直接作主的公投立法精神遭踐踏,實在很遺憾。政府絕不允許深化民主的公民投票制度,淪為傷害台灣民主的工具。

蘇貞昌表示,政府極力推動直接民主,希望民主落實施行,若有人假借民主程序破壞民主,或在施行作業過程中遭遇一些情形,使公投無法順利進行;又或者因公投同時舉行,發生選舉時間延宕等情形,政府有責任通盤檢討,讓民主精神持續、選舉順利作業、民意能夠表達,讓台灣的自由民主逐步成為世界典範,也讓民主真正在這塊土地生根茁壯。

蘇貞昌指出,本次《公投法》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中選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與社會各界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行政院表示,這次《公投法》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1.明定公民投票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者,不得違反我國已締結、經總統批准或公布之國際人權公約及其施行法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條)

2.增訂公民投票投票日為應放假之日。(修正條文第6條之1)

3.刪除受監護宣告者無公民投票權之規定。(修正條文第7條)

4.明定提案人之領銜人於提案時應備載公民投票案之簡稱,且不超過10字為限,另增訂提案人應附具國民身分證影本之驗證措施;修正電子連署系統係針對連署階段使用。(修正條文第9條、第10條之1)

5.明定公民投票案提案如表件不合規定、提案人名冊未依規定裝訂成冊或提案人數不足規定人數,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另提案人名冊經查對後,其提案人數不足時,補提以1次為限,以及政府機關意見書內容應敘明通過或不通過之法律效果,提出之期間延長為45日,文字以1千字為限。(修正條文第10條)

6.明定連署人名冊提出以1次為限,另增訂連署人應附具國民身分證影本之驗證措施。(修正條文第12條)

7.明定連署人名冊人數不合規定或未依規定裝訂成冊,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另連署人數經查對後不合規定者,補提以1次為限。(修正條文第13條)

8.增訂投票日禁止從事公投宣傳活動及其違反罰則。(修正條文第21條之1、第45條之1)

9.明定除執行公務外,任何人不得攜帶行動電話或具攝影功能之器材進入投票所及其但書規定,且禁止任何人於投票所以攝影方式刺探投票人圈定公投票內容,以及相關違反罰則。(修正條文第22條、第45條之2)

10.修正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舉行投票期間規定,由現行1個月起至6個月內,改為3個月起至6個月內;另將公民投票案「應」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修正為「得」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修正條文第23條)

11.明定公民投票案與全國性之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投、開票所管理員不受半數以上須為公教人員之限制。(修正條文第24條)

12.增訂提案人名冊及連署人名冊之保管期限。(修正條文第24條之1)

13.明定性質相同之複數公民投票案,經投票結果均為通過時之處理方式。(修正條文第29條)

14.明定主管機關為不受理之決定,提案人之領銜人得提起行政爭訟;明定保全證據聲請事件之管轄法院歸屬。(修正條文第53條)

15.增訂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經主管選委會通知連署之公民投票案,仍適用修正前之連署規定。(修正條文第54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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