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刑法》修正草案 3人以上聚眾鬥毆最重罰10萬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2019-03-14 13:03

法務部長蔡清祥(圖/行政院Youtube)

近來全台各地接連發生多起街頭聚眾鬥毆滋事事件,行政院長蘇貞昌日前在治安會報下達嚴厲指示,行政院經跨部會協調後,今(14)日召開的院會通過刑法第149條、第150條修正草案,其中將「公然聚眾」定義明確化為3人以上,修法並加重罰金,聚眾不解散罰金最高8萬元;聚眾鬥毆罰金最高為10萬元。

依據現行《刑法》第149條規定,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3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政院經跨部會協調,今日召開的院會通過《刑法》第149條、第150條修正草案,此次修法參考《組織犯罪條例》的立法例,也就是3人即可構成組織,3人以上即可成眾,將聚眾的定義明確化為3人以上。由於修法前罰金僅300元以下,國人普遍無法接受,此次修法也大幅提高在場助勢者罰金,額度改為8萬元,並將命令解散的次數從現行的3次下降為2次。

至於現行《刑法》第150條規定,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次修法增訂「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及「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危險」兩項加重處罰要件,並得加重其刑至2分之1;罰金提高為10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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