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境外勢力干擾選舉 政院通過《選罷法》修正案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2018-12-13 15:40

行政院會今(13)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大眾傳播媒體刊播競選或罷免廣告,除了現行規定應載明刊播者姓名外,也要一併公開出資者及其相關資訊。(圖/中選會YouTube)

近年由於傳播管道多元,社群網站傳遞訊息迅速,也因此「假訊息」議題已成為各國面臨的國安議題,甚至有心人士、團體亦利用此點,在選舉期間散布特定訊息,以影響選情。對此,行政院會今(13)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大眾傳播媒體刊播競選或罷免廣告,除了現行規定應載明刊播者姓名外,也要一併公開出資者及其相關資訊,另外,修正條文也新增大眾傳播媒體不得接受外國、中國大陸、香港、澳門人士及團體委託刊播廣告,違者最高可處新台幣1千萬或廣告費兩倍以下罰鍰。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本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是為強化防杜黑金、假訊息及境外勢力介入選舉、罷免活動,促進選舉、罷免廣告資訊公開透明,及改進選舉作業,並使兩部選罷法規範一致,對於維護選舉、罷免活動公正及公平性,具正面作用。行政院表示該兩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內政部表示,這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的修法重點之一,是在防杜假訊息及境外勢力影響選舉規範部分,這次修法特別參酌美國「誠實廣告法草案」(Honest Ads Act)規範,定明大眾傳播媒體刊播競選或罷免廣告,除現行應載明刊播者姓名外,對於出資者及其相關資訊亦應一併公開,應遵行事項則授權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辦法,以使競選或罷免廣告資訊更透明。另為遏止外國勢力介入我國選舉、罷免活動,也增列大眾傳播媒體不得接受外、陸、港、澳人士及團體委託刊播廣告,違反者將處新台幣20萬至1000萬元,或該廣告費2倍以下罰鍰。

此外,這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的修法,也要健全總統副總統選舉之作業規範,因此明定政黨於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或區域及原住民立委選舉得票率達5%以上均可推薦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候選人以連署方式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同時配套刪除罷免不得宣傳規定,將本法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歧異規定修正為一致。

同時有鑑於曾受境外敵對勢力指示之人,進行刺探、蒐集、洩漏國家機密,或發展組織等行為,嚴重影響國家安全及侵害國家法益,為防止犯罪判刑確定者,繼續藉著選舉取得候選人身分,因此草案增列違反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國家情報工作法相關規定,經判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之規定。

內政部指出,在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規範精神方面,草案係參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修法方向,將輔助身心障礙選舉人投票之人修正為家屬或陪同之人;另為營造友善投票環境,增列選舉人照顧之6歲以下兒童得進入投票所之規定。至於賦予受監護宣告者選舉權,內政部表示經邀集相關機關及團體召開座談會,考量選舉權為憲法保障之參政權,監護宣告制度則涉及財產、契約等私法關係之處分與管理,兩者規範目的不同,因此刪除受監護宣告無選舉權之規定。

內政部也強調,《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完備選舉罷免作業規範,以及維護選舉、罷免活動公正及公平性,具有正面積極作用,如能順利完成修法,最快下(第15)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就能適用修正後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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