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市抽查市售洗衣清潔劑 3成5標示不合格

記者黃駿騏/桃園報導 2018-11-13 00:02

朱松偉局長呼籲民眾購買前,應仔細看清楚標示內容,拒絕購買來路不明、標示不全商品,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為讓消費者安心選購商品,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及消保官針對目前市面上的洗衣粉(精)、柔軟精及洗衣消毒水等洗衣清潔劑類商品進行抽查,發現35.48%標示不全,經發局提醒民眾,產品如未標示廠商名稱、地址、電話等資訊,一旦發生爭議將求償無門。經濟發展局朱松偉局長呼籲民眾購買前,應仔細看清楚標示內容,拒絕購買來路不明、標示不全商品,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桃市經發局及消保官於10月份執行洗衣清潔劑商品標示稽查專案,派員至轄內量販店、雜貨專門店及自助洗衣店等15家商店抽查洗衣清潔劑共計93件,抽查結果統計如下:
(一)不符合商品標示法規定的商品共有33件,不合格率35.48%。
(二)不合規定商品中,主要以「洗衣粉(精)」未標示「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不合格件數最多(15件),其次為「柔軟精」未標示製造商資訊(15件)。
(三)在產地方面,不合規定商品中,未標示產地來源計有30件,台灣製有2件、美國製1件。

朱松偉局長呼籲民眾購買前,應仔細看清楚標示內容,拒絕購買來路不明、標示不全商品,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朱松偉局長呼籲民眾購買前,應仔細看清楚標示內容,拒絕購買來路不明、標示不全商品,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朱松偉局長表示,洗衣清潔劑類商品等係屬一般商品,依據商品標示法第9條規定,一般商品應該標示「製造(進口)商名稱、地址、電話」、「產地」、「主要成分或材料」、「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及「製造日期」等事項;而「與衛生安全有關」之商品依據同法第10條規定,應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始可上市陳列銷售,請民眾在選購時注意標示之完整性,拒絕購買標示不清或不全之商品,以確保消費安全。

針對商品標示不合格商品,經發局將依「商品標示法」要求製造商限期改正,經複查再未改正者,則依法罰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要求販賣商「強制下架」。提醒業者切勿以身試法,販賣來路不明或標示不實之商品,以保障民眾消費安全,民眾若發現標示不合格商品,亦可向經濟發展局檢舉專線03-3313360舉報,倘有消費爭議事件可撥打1950提起申訴或諮詢相關問題,進以發揮共同監督的功能,以防止來路不明劣質商品危害國人的健康,保障民眾消費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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