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故缺席勞資調解 南市勞工局:最高可罰1萬元

記者莊漢昌/台南報導 2018-09-04 17:26

勞資雙方發生爭議時,雙方當事人應本誠實信用自治原則,解決勞資爭議,如果無法自行解決爭議時,任一方都得向勞工工作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調解。近來有部分事業單位收到勞工局調解會議通知,常以沒空或是公司無人能代為出席為理由,拒絕出席調解會,造成會議流會,浪費行政資源與當事人寶貴時間,遭處罰款。

台南市勞工局長王鑫基表示,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3條第3項規定:「勞資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出席調解會議者,處新台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事業單位負責人接到調解會開會通知,如無法依開會日期準時出席,應委託公司代表或代理人出席,切勿無正當理由無故未出席而受處罰,倘因未出席收到市府陳述意見通知書時,也應說明未出席之正當理由並附上書面資料佐證,畢竟勞資爭議處理法課予勞資雙方均有出席義務,如未出席又無正當理由係應作為而不作為,即有行政罰法之適用。

勞工局指出,政府為處理勞資爭議,保障勞工權益,穩定勞動關係,特別制定有「勞資爭議處理法」。「調解」是經由調解會委員或獨任調解人的努力,使勞資爭議的雙方能互相溝通尋求共識,以求迅速解決糾紛之調解機制,也是避免走向漫長的訴訟程序甚或是減少訟源的方法。

勞工局勞資關係科長蔡旺庭表示,一般民眾發生勞資糾紛,如果要確認僱主是否有損及勞工權益或違反勞動法令,可親自來勞工局諮詢,建議勞工可事先準備薪資明細表、出勤紀錄、勞工保險加退保資料及勞退提繳資料,以及其他佐證資料,倘若是涉及職業災害補償請求,還需有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或通勤過程車禍時警方作成的相關資料。假如雇主有積欠薪資、資遣費、短發退休金、加班費或職業災害補償等爭議,除可向法院聲請訴訟維護自身權益,亦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向市府勞工局申請調解,以求和諧且迅速來化解雙方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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