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榮味判8年定讞 胞妹張麗善:選舉前才下重手,明顯政治迫害

記者劉晶晶/雲林報導 2018-07-05 13:07

張麗善召開記者會批司法不公,強調絕對不會被擊倒。

林內鄉焚化廠工程案,前雲林縣長張榮味判8年定讞入獄,針對此事,立法委員張麗善、前立法委員張嘉郡在羅裕欽律師陪同下,於青埔服務處召開記者會。

張嘉郡痛陳,當司法淪爲政治鬥爭的工具,誰還能主持正義?她表示,對於父親張榮味的判決結果,感到痛心至極,整件事件從調查到判決,都讓人感到充滿針對性與政治算計。

針對案情,張嘉郡共提出了三點質疑,包括:
一、賄賂應有對向關係,如果沒有行賄之人,怎麼會有收賄罪?何來期約收賄之有?
二、法官為入人於罪,竟以期約收賄定讞。但判決內文從頭到尾也證明張榮味從未收受過任何一毛錢,法官卻只採信汙點證人的一面說詞,如此薄弱的證據力,就將人定罪八年。
三、本案真正收賄的人徐治國經轉為汙點證人隨意汙衊指控後卻獲判無罪。收錢的人無罪,沒有收錢的人卻被判刑八年,這樣還有公理嗎?

張嘉郡說,自己每一天都在期待司法能還給父親清白,但總是在選舉前才能等到回應,她強調,這種「巧合」,是司法凌遲,折磨著每一位相信張榮味的人,而如今這份判決,不僅使人心寒,也見識到台灣政治環境的卑劣。張嘉郡強調,父親絕對沒有做出對不起雲林人的事,看他受此冤委,身爲子女既不服也不捨,但仍會堅強面對,也感謝各界的關心。

張麗善表示,自踏入政壇以來始終相信「清者自清,濁者自濁」,也相信法律會還給善良的人公道。但哥哥面對子虛烏有的指控,沒有任何對價關係,行賄者期約判無罪,受賄者沒任何金錢往來竟然判如此重罪,這當然是司法不公,她對於司法公正的期待已經完全破滅。

張麗善強調,假設沒有選舉,會如此判刑嗎?今天就是因為選舉,才下如此重手。台灣的司法已死,司法已經淪為選舉鬥爭的工具,這就是明顯的政治迫害。張麗善說,這十幾年來哥哥堅信自己的清白,也堅信司法一定會還給他公道,司法絕對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但是非常遺憾,在歷經兩次無罪的判決,完全沒有具體事證,更沒有對價關係的情況下,竟然判八年重罪。張麗善表示,雖然已經定讞,但她仍然會尋求司法救濟的程序,打擊不公不義。希望能夠還給哥哥最後的公道。

張麗善為哥哥張榮味打抱不平,她表示,這麼多年來張榮味因為選舉,不斷地遭受抹黑、攻擊、污名化。張麗善強調,哥哥是一個濟弱扶傾、重情重義、講信用的人,身為張榮味的妹妹,心中非常的不捨。她希望不了解張榮味的外人不要再以訛傳訛,也希望還給張榮味清白。

最後,張麗善表示,她堅信雲林的鄉親重情重義,也強調絕不害怕接受檢驗,會積極的迎向所有的挑戰。她表示,自己絕對不會被擊倒,會更堅定更勇敢繼續走下去。

針對最高法院駁回張榮味先生就雲林縣BOO垃圾焚化廠興建過程涉嫌期約收賄乙案定讞,羅裕欽律師說明如下:

1、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職務上行為期約收賄罪之處罰規定,乃必要共犯中之對向犯,須於行賄者方有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行求,經收賄者方承諾,始克成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819號判決參照)。倘無人行賄,如何能成立期約收賄罪。

2、 本案當初檢察官以張榮味先生涉嫌收受雲林縣BOO垃圾焚化廠興建廠商即達和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1千萬元賄賂,以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起訴並求處無期徒刑。事後經台南高分院以96年度矚上更(一)字第295號以查無任何張榮味確涉犯有上開收賄犯行之相關事證,改判無罪,而達和公司相關人員行賄張榮味先生部分,亦經無罪判決定讞。然經檢察官上訴發回後,台南高分院嗣後竟以張榮味先生涉嫌職務上期約收受達和公司3千萬元,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職務上行為期約收賄罪判決有罪定讞。

3、 經查本案更二審以後之法官僅依證人徐治國前後不一之證述為唯一之證據,認定達和公司於89年10月5日約1個月前某日間,在該公司總經理辦公室,由該公司總經理邢國樑、副總經理朱國源與旭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徐治國敲定行賄縣長張榮味事宜。然查該公司總經理邢國樑自始自終均未經傳喚亦未起訴,副總經理朱國源否認上情,行賄罪部分亦無罪確定。本案查無達和公司有任何人行賄張榮味之具體事證,如何能以詐欺黃牛徐治國之證述,率爾認定張榮味先生與達和公司間有職務上行為期約收賄罪。

4、 張榮味先生表示,法院認定收了達和公司3千萬元聲稱要向張榮味行賄的徐治國行賄無罪定讞,而他未曾因本案貪污收過達和公司或任何人的任何金錢,卻由無罪再遭羅織改判為所謂「沒有行賄者的期約收賄罪冤案」重判8年定讞。為捍衛個人清白,即使未來坐黑牢,亦將用盡各種方式,爭取司法還他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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