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空污法被批專拿汽機車開刀解工廠排放 環署:汽機車廢氣更易被人體吸收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2018-06-26 15:13

環保署長李應元26日召開記者會,說明新版空污法修法重點。(圖/環保署)

眾所矚目的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案,已在昨日(6月25日)在立法院臨時院會三讀通過。由於新版空污法設有「好社區條款」,將藉由設立「空品區」、針對出廠10年以上的老舊車輛,打算加嚴排放標準…等方式,進一步規範汽機車排放問題,但新版空污法中第9條關於總量管制區的條文,規定汽機車等移動污染源進行污染改善的污染減量,提供給固定污染源作為抵換使用,因此被批空污法拿汽機車開刀,解套工廠排放問題。對此,環保署表示,汽機車廢氣更易被人體吸收,因此要加強改善。

環保署說,這次空污法修法有5大重點,包括:增訂好鄰居條款、增訂工廠源頭管制機制、增加移動污染管制措施、提高罰則,以及追繳不法利得與增訂吹哨者條款等,從空氣品質改善的規劃、污染源的源頭管制與中間管理,到管末處理及應變,都全面予以補強。

新版空污法好鄰居條款部分,地方主管機關要依據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空氣污染防制方案(本次新增的規定),會商鄰近的縣市政府,訂定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以共同解決下風處民眾所受的空氣污染問題;工廠也要事先訂定突發事故緊急應變計畫,在事故發生(例如火災)時應變使用,以免影響空氣品質及附近居民的健康。

工廠源頭與管末雙重管制機制部分,主管機關在訂定排放標準時,要納入有害空氣污染物的項目,也要進行健康風險評估;工廠使用的燃料及產品(含揮發性有機物化學製品),其成分要符合規定限值;大型工廠要採用最好的污染控制技術;違規者則由「按日連續處罰」,改為「按次處罰」。

至於好社區條款部分,新版空污法授權地方主管機關可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限制或禁止高污染交通工具的進入或使用;擴大對於交通工具以外其他移動污染源(如施工機具等)的管制;對於出廠10年以上的老舊車輛,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加嚴它的排放標準;對於沒有進行汽機車排氣檢驗的車主,最重會被註銷牌照。

關於加重罰則部分,新版空污法為了遏阻違規行為,大幅度提高刑事與行政處罰的罰則,因污染致人於死,最重可處無期徒刑,罰金上限提高到3,000萬元,罰鍰則提高到2,000萬元。但也有調降罰鍰下限的規定(例如汽機車未定檢),以符合比例原則。另方面,對於法人或自然人科處的罰金,由現行1倍提高為10倍。

 

另外新版空污法也增訂不法利得追繳及吹哨者條款等規定,環保署表示這主要是依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建議,對於違反本法規定而得到利益的,除罰鍰外,也追繳不法利得;並新增檢舉獎金及吹哨者制度,鼓勵檢舉不法;此外,也要求工廠要公開污染排放等相關資訊,供全民監督。

環保署說,本次修法過程主要的爭議,包括:第9條總量管制區內,汽機車等移動污染源進行污染改善的污染減量,提供給固定污染源作為抵換使用;第12條、14條總量管制及應變法辦「會同」與「會商」的爭議;第24條、28條授權地方主管機關限用或禁用生煤等燃料;第53條、57條配合刑法修正等等。

環保署也針對上述爭議,予以說明及澄清。其中第9條的爭議,因車輛的排氣管比煙囪低很多,其所排的廢氣比較接近人體高度而容易被人體吸入,且柴油廢氣也有致癌性,因此要加強改善。同時要拿來給工廠抵減,則車輛要減量3.33公噸才能給工廠抵減1公噸,換句話說,實際減量比抵減的量多2.33噸,所以每次抵減,總污染量都會減少,在美國加州也實施多年,因此將有助於加速總體污染量的降低。

有關第12條「會同」經濟部時公告實施總量管制,或第14條「會同」相關機關訂定緊急應變辦法的「會商、會同」問題,誠如賴院長所述,空氣污染問題,並非環保署或地方政府可以獨立面對,而是需要相關部會共同合作,針對新通過的空污法,各部會也務必切實執行修法後之後續工作;因此本次修法將「會同」改為「會商」有關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實施,讓各部會負起應承擔的責任,並符合各界期待提高空污防制至行政院層級,讓臺灣的空污問題,獲得有效的改善。

第14條的另一個爭議是,在空氣品質惡化期間,電廠配合主管機關降載,或由燃煤改燒天然氣(屬於低污染性氣體),本來就會減少污染排放,但因空品惡化期間通常很短暫,如果要求業者再去辦理許可異動、變更或環差,根本緩不濟急,因此規定其可免除文件申請的程序,而不是所稱「開後門」或「開天花板」,讓污染無限排放,或「打假球」、「霸王條款」等情形。

至於第24條、28條爭議,燃料用量屬能源政策,不宜於空污法規範。地方如有加強燃料管制的需要,可透過第6條的指定削減污染物、第7條地方訂定的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以及依第20條第2項的加嚴排放標準,或加強稽查處分,都可以達到同樣的管制效果。

第53條工廠煙囪排放有害空氣污染物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的虎牙條款、第57條對法人或自然人科10倍罰金的爭議,刑法第190之1條是在空污法修正過程才提出修正,又比本法更早修正通過,為了避免日後執行時發生競合問題,因此本法配合修正,並於後續修正排放標準時,會納入相同的健康風險限值,因此實質的立法意旨並沒有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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