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淨值及5年複查即日辦理 南市呼籲業者主動申報

記者莊漢昌/台南報導 2018-06-15 15:39

近兩年台南與花蓮0206大地震,震出了建築物施工品質的問題,除了施工品質的確保,營造業本身的體質控管亦十分重要。因此為確實掌握營造業的承攬金額,營造業者每年必須主動向主管機關申報淨值及5年一次複查,未依規定申報之營造業者最重可廢止許可,另未依規定申請複查將處10萬以上50萬以下罰鍰。

工務局表示,為提升營造業服務品質,內政部營建署訂定「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依甲、乙、丙等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分別規定其承攬工程規模,並規定營造業應於每年6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辦理申報淨值,以此檢視營造業承攬數量,避免因過度承攬,導致資金調度不良惡性倒閉等問題。

工務局指出,今年應申報工程為綜合營造業承攬工程手冊中至107年5月31日止未完工之在建工程。依據營造業法第23條規定:營造業承攬工程,應依其承攬造價限額及工程規模範圍辦理;其一定期間承攬總額,不得超過淨值20倍。未依規定申報者依同法第56條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3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累計處份最重則可廢止許可。

另依據營造業法第17條規定:營造業自領得營造業登記證書之日起,每滿5年應申請複查,前項複查之申請,應於期限屆滿3個月前60日內,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或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未依規定申請者依同法第55條按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工務局提醒各營造業者,逕向公司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不分轄區工務局建築管理科一、二股皆可受理,永華市政中心一股電話:06-3901332;民治市政中心二股電話:06-6334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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