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博門票賣350元廠商收230元? 藍議員質疑中市圖利

記者黃志政/台中報導 2018-05-28 19:00

台中世界花博11月將正式營運,但市府發包給三立電視公司的門票代售契約議定每張門票350元只有120元繳回市庫,廠商的門票收益超過65%,引來圖利廠商的批評。市議會國民黨團指控,當年台北花博的售票廠商門票收益僅8.88%,台中市花博卻給了廠商超過65%的收益,讓售票廠商牟取暴利,且市府宣稱花博票價平均值146元不知從何憑空而來?市府刻意圖利廠商,讓市庫大失血;議員張瀞分諷刺說:花博宣傳語可以改成「聆聽花錢的聲音」。

但市府交通局長王義川強調,國內外大型活動售票收入主要來自大宗售票,價位落於135元至150元間,經過精算預估台中花博每張票的均值將低於146元,廠商每張繳回市庫120元;相關規定都隨標案契約與需求計畫書早已上網公告,盼議員勿把公開資訊當成天大的秘密,政治人物淪為謠言製造者,繪聲繪影,實不足取。



針對市政府提供及答覆議員的內容,國民黨市議會黨團28日召開記者會,指控市府發包的門售代售服務標案大有問題,黨團指出,根據資料台中花博預售票金額分成最早鳥票150元、早鳥票175元、預售優惠票200元、預售全票233元,而正式營運的售票金額分成全票350元、學生票250元、優待票175元、星光票150元、三日票650元、全期間票2500元、二十人以上團體票230元、紀念套票1688元。從最低的最早鳥票來談,扣除市庫收入120元,廠商收30元,其收益有兩成,直到正式營運的全票350元,扣除市庫收入120元,廠商收230元,其收益達六成五,對照台北花博的門票代售廠商每張票收益不到一成(8.88%),台中花博的門票代售廠商收益竟是兩成到六成五,市庫不但短收很多,廠商更是明顯獲取暴利!怎麼有政府訂定如此不利自己的契約?其用意耐人尋味!

黨團指出,當花博門票契約遭質疑時,市府相關單位即憑空冒出一個不知數量、也不知實際票額,非常神祕的「大宗團體切票」來算出平均值146元,令人啼笑皆非,不僅是欺騙議會,更是違法行政!議員要求市府即刻公開標案完整用印契約書、平均值算法、門票數量與收入憑證、入庫入帳單據,全部公開透明,讓大眾逐一檢視,不再混淆視聽。



對此市府交通局長王義川表示,大宗售票是票務系統常態,價格會落於135元至150之間,風險也全部轉嫁給廠商承受,市府就是固定一張收120元。而經過精算,台中花博每張票的均值將低於146元,差額為26元,台北花博則為159元,並無議員所指廠商獲利高達每張230元的情形。

王義川也指出,議員一直希望市府公開廠商投標時的「服務建議書」,因為涉及各家廠商的投標策略、計畫、團隊組成、成本結構等內容,都會影響個別廠商的智慧財產,過去已有公務員因違法提供而獲罪的案例,故依法市府無法提供。

對於國民黨黨議員的指控,門票代售案得標的三立電視公司跳出來回應說,議員以錯誤之內容散播本公司因執行「2018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門票代售暨入口驗票委託服務案」而獲取暴利一事,該等內容嚴重不實,為免社會大眾誤解,甚或生有以訛傳訛之情事,本公司特此聲明如下,以正視聽。

三立電視公司的聲明如下:一、查,本案係由臺中市政府依法定程序進行公開招標,共有四組廠商進行投標,而本公司係與「時藝多媒體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東元捷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共同投標並共同執行,合先敘明。二、次查,本案總預算金額為3.82億,得標廠商執行內容包含:300萬張市民免費RFID花博卡製作、售票軟硬體及出入口驗票設備、門票銷售服務、現場售驗票服務人力、行銷宣傳、稅務支出等;其中市民免費RFID花博卡300萬張製作成本計1.5億,驗票軟硬體計約2.2億,另現場營運1.4億及提供媒體宣傳5,000萬,執行本案所需成本高達5.1億。

三立公司接著說,三、再查,部分議員指摘本公司一張票賺取230元暴利之不實言論,然而,對照臺北花博銷售情況,臺北花博門票雖全票票價為300元,但實際銷售佔比為8.18%,總結換算各種通路售票管道後,售票均值為159元;臺中花博除參照臺北花博之售票方式外,臺中市政府為鼓勵市民參與花博,並建置300萬張市民免費RFID花博卡,提供市民一日免費參觀花博的優惠,此外,臺中花博門票除了一般購票,尚有旅行社等大宗切票單位,預估屆時臺中花博門票的均值,將低於146元,較臺北花博的均值低;另扣除廠商每張售票須繳回市府的120元,每張售票營收為26元,且前述26元營收尚未扣除營業及稅務費用,斷無議員所指每張售票獲利高達230元之情形。

最後三立公司說,四、末查,本案之整體票務銷售張數預估為800萬參與人次,其中尚須扣除300萬張市民免費RFID花博卡及140萬張免費入園人次(包含弱勢族群及其他法定免費人士等),故剩餘360萬參與人次始為本案實際得銷售之目標張數。

三立強調,按「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以散布文字、圖畫之方式毀損他人名譽者為「加重誹謗罪」,乃刑法第310條所明定。今為端正視聽並免社會大眾以訛傳訛,本公司已就該等散播不實言論之市議員完成蒐證,並將逕行依法訴追相關人等之民刑事責任,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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