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丹色素殘留鹹蛋黃 雲檢偵結起訴

記者陳昭宗/地方報導 2018-05-23 19:47

不肖業者明知蘇丹紅對人體有害,欺瞞糕餅業者販賣圖利,所為涉犯詐欺取財罪嫌,經檢察官蒐證後偵結起訴。(記者陳昭宗拍攝)

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吳文城指揮調查局雲林縣調站、警政署保七總隊偵辦鹹蛋黃驗出工業用染劑蘇丹色素四號俗稱「蘇丹紅」案,發現張○榮經營之永○蛋鴨場及張○畜牧場所產鹹鴨蛋含有蘇丹色素四號,全案經偵查終結,被告張○榮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已提起公訴。

本案緣起台中市衛生局於106年8月,執行中秋節應景食品抽驗,檢出「采棠肴鮮餅鋪」之鹹蛋黃含有不得添加、有致癌風險的工業用染劑蘇丹色素四號,經追查蛋類來源,來自雲林縣元長鄉張○榮經營之畜牧場,雲地檢署獲悉情知後,檢察長鄭銘謙極為重視,立即啟動食安平台,指派檢察官吳文城指揮偵辦,並由檢察官何金陞、李侃穎協辦,配合雲林縣衛生局聯合稽查,採樣送驗,驗出永○蛋鴨場的鹹蛋分別有20及26ppb蘇丹色素四號殘留、鴨蛋則分別為10ppb及12ppb、鹹蛋半成品為17ppb、鴨脂肪則高達308ppb蘇丹色素四號殘留;另外張○畜牧場鴨蛋分別為18ppb及19ppb、鴨脂肪則為196ppb的蘇丹色素四號殘留,隨即前往進行搜索,張○榮自知難逃法網,承認是其在攪拌液態飼料時,加入鈣粉及蘇丹色素四號,再餵養鴨子,其經營鴨蛋場多年,明知蘇丹色素四號摻入飼料中餵食蛋鴨,所產鴨蛋紅潤,賣相極佳,卻罔顧食用者之健康,捨棄成本較貴之天然胡蘿蔔素,摻入對人體有害之工業染劑蘇丹色素四號,欺瞞糕餅業者販賣圖利,進而製成糕餅供消費者食用,所為涉犯詐欺取財罪嫌,經檢察官蒐證後偵結起訴。

地檢署表示,檢察官吳文城承辦期間,對於添加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進入飼料中餵食養殖禽畜後殘留之行為,進行相關食安法規研究,發現此等行為均無刑罰規範可資適用。按﹙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規範者為「食品」及「食品添加物」,而「食品」係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飼料」不符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之定義,張○榮販賣之食品或食品原料為「鹹蛋黃」,自其畜養之蛋鴨孵出鴨蛋起至加工為鹹蛋黃製程中,張○榮並未添加蘇丹色素四號等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而係在餵養蛋鴨之飼料內?入蘇丹色素四號,使蛋鴨在食用飼料,經身體機能吸收後,孵出含有蘇丹色素四號之鴨蛋,再製作成鹹蛋黃,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必須在「食品」及「食品添加物」內或製程中為添加行為之構成要件未合;﹙二﹚另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所規定罰則,均係針對「動物用偽藥」、「動物用禁藥」、「動物用、人用藥品製劑」、「藥品原料藥」等所為之處罰規定,並未涵蓋可食用或不可食用之「色素」,亦難以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處罰;﹙三﹚飼料管理法第26條、第27條雖對「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不法行為定有刑罰,然其所規範之犯罪行為為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販賣、輸出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對於「使用」之行為僅以行政罰罰之,張○榮將「色素」加入飼料使用,亦難以飼料管理法罪責處罰。

地檢署亦指出,本案若張○榮在蛋鴨產出鴨蛋後,製作鹹蛋黃時摻入蘇丹色素四號,使鹹鴨蛋含有該色素,即構成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第49條第1項前段之刑罰規定,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若其加入飼料中餵食蛋鴨,蛋鴨產出鴨蛋,再製成含有色素之鹹蛋黃,則僅能處以行政罰緩,對同樣危害民眾健康之惡劣行徑,卻因上開食安立法漏洞而無法以食安相關刑則加以處罰,危害消費大眾之健康,且無法杜絕未來相類之食安犯罪,實有修法補救之必要。

雲林地檢署於105年成立食安平台至今,結合各機關資源,陸續破獲葉黃素案、黑心豬疫苗案、黑心禽流感動物用藥案及本案,堅定維護雲林地區及全國民眾食的安全,地檢署強調將秉持嚴正執法,捍衛國民健康之原則,持續加強打擊不法業者,以維護食品安全及民眾健康。

雲林地檢署指揮調查局雲林縣調站、警政署保七總隊偵辦鹹蛋黃驗出工業用染劑蘇丹色素四號俗稱「蘇丹紅」案。(記者陳昭宗拍攝)

雲林地檢署指揮調查局雲林縣調站、警政署保七總隊偵辦鹹蛋黃驗出工業用染劑蘇丹色素四號俗稱「蘇丹紅」案。(記者陳昭宗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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