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仲刊登廣告未標示公司名稱 最高罰30萬元

記者葉志成/桃園報導 2018-05-22 06:10

房仲刊登廣告未標示公司名稱,最高罰30萬元!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發現,近來不動產經紀業者於執行不動產仲介業務時,習慣透過網際網路平台刊登不動產銷售或租賃廣告,以增加物件曝光機會,但您知道嗎?如果經紀業者於刊登廣告時自稱為代理人或是屋主,卻漏未註明不動產經紀業名稱(即該公司或商號登記名稱)時,已經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將面臨新台幣6萬元到30萬元罰鍰。

地政局稽查時也常發現不具備不動產經紀業資格的非法業者以代理人或屋主名義招攬業務,如經查證屬實,將依同條例第32條規定處以新台幣10萬元到30萬元重罰。經統計近期桃園市因廣告未標明公司名稱,予以裁處者共有14案,裁罰金額高達108萬元。

為保障消費大眾購屋權益,並輔導業者合法執業,桃園市地政局密集與該市不動產相關公會共同宣導仲介業者於刊登不動產廣告應注意事項及相關法令規定。此外,地政局更深入與591房屋交易網、yes319房屋市集等各大知名租售屋平台業者,請其於提供廣告刊登時設計警示標語及彈跳式視窗等機制,以避免因人為疏漏,影響消費者知的權利,此舉已獲得業者廣大回響。

地政局陳錫禎局長提醒民眾,於網路瀏覽不動產銷售及租賃廣告資訊時,一定要注意不動產經紀業者刊登之廣告是否註明經紀業名稱,民眾也可到內政部不動產經紀業資訊系統(http://pri.land.moi.gov.tw/realestate_query/)確認該刊登業者的合法身分,再來決定進行交易與否,以確保自身不動產交易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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