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資場賣假證明 桃議員:市府縱容違法

地方中心/採訪報導 2018-05-19 00:18

市議員舒翠玲表示,政府頒布條例後發現有土資場業者賣假證明,讓砂石車得以變賣土石。(圖/桃園市議會提供)

桃園市政府去年制定「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要求要求每台砂石車加裝GPS、土資場設監視器監看。市政總質詢時市議員舒翠玲表示,政府頒布條例後發現有土資場業者賣假證明,讓砂石車得以變賣土石。

市議員舒翠玲指出,國有財產法第三條第一款,土地法第五條,礦業法第三條,土石採取法,4條法律明定,地下2.7公尺至18公尺的土砂石,是地下黃金,屬於國有財產,市政府卻明知法令,卻長期以來縱容業者違法盜賣。

鄭文燦回應,土砂石是有價料,但法律並沒有列入礦業,而是屬於附加產品。若礦業局規定桃園所有建築工地每個建商採取的土石要申報財產,市政府就照辦,要做就要全國一致,過去與現在要一致。

市議員舒翠玲也指出,曾有業者陳情,要求把原來設立的土資場展延,但因該案於102年最高行政法院訴訟敗訴,所以向市政府陳情遭駁回。但她說,同樣違反土石方自治條例第5條,為何其他業者可以獲得展延?對此,市長鄭文燦表示,這些執照都是他上任之前核准的,展延則按照規定。

市議員舒翠玲強調,就算是展延仍然須符合條例中所有規定,且政府也沒核實稽查、上網,並每天監看土資場。公務員放棄公權力行使,導致賣假證明的情況日益嚴重,且沒有核實稽查導致砂石不斷被濫採、回填、變賣。

市長鄭文燦說,設置GPS、監視土資場是公務員職責,但不可能24小時都在監看;另外,任何展延都要符合規範,但舒議員和都發局的解釋並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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