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 陸海空皆納創全球首例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2018-05-17 18:20

經濟部依「監理沙盒」機制提出「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17日已獲行政院通過,將送請立法院審查。由於該草案與國外不同,將陸海空載具皆納入草案範圍,因此也創下全球首例。(圖/台灣好新聞編輯部)

車輛自動駕駛科技、無人車相關研發是近幾年全球科技研發顯學之一,不僅初步研發成果已出現在部分市售車款上,包含歐洲、美國加州、日本甚至已出現自駕小巴上路載客的實際應用。台灣從2017年夏季起,也出現外國廠商在台北市、高雄市、彰化縣等地特定區域,進行自駕小巴行駛測試。為跟上世界潮流,經濟部利用「監理沙盒」機制提出「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今(17)日已獲行政院通過,將送請立法院審查。由於該草案與國外不同,將陸海空載具皆納入草案範圍,因此也創下全球首例。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該案是因應無人載具科技興起之國際發展趨勢,鼓勵國內產業投入無人載具創新應用,並建構友善創新發展的法規環境,因此援引監理沙盒精神,營造合理安全的創新測試場域,以促進相關產業技術及服務應用發展,奠定我國智慧交通運輸厚實基礎。

依據「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無人載具是指車輛、航空器、船舶等結合無人駕駛的交通工具。若申請人經核准進行無人載具航行實驗,將可排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公路法》、《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民用航空法》、《船舶法》、《船員法》、《電信法》等規定。

不過為確保實驗期間的公眾安全,避免發生類似先前Uber實驗自駕車在美國進行夜間測試時,撞死行人的突發狀況,該草案規定申請者需提出保險規劃,並於無人載具或實驗場域,以適當方式進行告知。若發生安全事故,申請人應依法負賠償責任,並應主動即時通報主管機關事故狀況及後續處理方式,主管機關也可視情形暫停實驗計畫。

依據「監理沙盒」機制,「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原則上對無人載具的實驗申請給予1年創新實驗期,必要時可申請延長實驗期1年。若發現有法規調適需求,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有修法必要時,可再申請延長,但最多以4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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