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鋼鐵廠15日強制點交 王大進往地院遞狀誓言不惜流血抗爭

記者范文濱/採訪報導 2018-05-14 22:09

▲租約人王大進(左)與委任律師王國忠(右)赴橋頭地方法院遞交陳情狀。(圖/記者范文濱攝)

即將在15日上午,由高雄法院執行處強制點交的岡山鋼鐵廠租約人王大進,14日下午在委任律師王國忠陪同下前往橋頭地方法院遞陳情狀,要求依據監察院11日發文處理並中止強制執行命令。王大進表示,地院執行處事務官劉博文所若仍是以無效的點交執行命令,違法強行執行點交,將不惜與眾多投資人發動激烈抗爭、不惜流血誓死護產,若有造成無謂的傷害,地院應該起責任。

▲租約人王大進(前)與委任律師王國忠(後)赴橋頭地方法院遞交陳情狀。(圖/記者濱攝)

▲租約人王大進(前)與委任律師王國忠(後)赴橋頭地方法院遞交陳情狀。(圖/記者濱攝)



王大進表示,他投資在岡山鋼鐵廠近六億元,加上十餘年利息超過十億元,地院執行處卻不維護他的權益,意圖圖利拍定人,違法發出未加蓋地院印信的無效強制點交命令,此事實在陳情監察院後,11日已發文給橋頭地院,指該案疑有圖利拍定人事實,嚴重損及權益等情,指示說明處裡函覆,因此趕在下午遞交陳情狀一併將監察院發文送進地院,請求院長秉公處理。

▲監察院來發文要求高雄地院審慎調查岡山鋼鐵廠強制執行命令之適法性。(圖/記者范文濱攝)

▲監察院來發文要求高雄地院審慎調查岡山鋼鐵廠強制執行命令之適法性。(圖/記者范文濱攝)



王大進說明,自己及利息超過十億元所承租岡山鋼鐵廠合法受法律保障租約期尚有10餘年,而該拍賣案公告拍賣時,是以不點交拍賣,拍定人在瞭解拍賣內容後始投標並完成過戶,至此法院責任已經完成,理應不得參與拍定人與租約人間之各項協商,未料事務官劉博文竟違法接受拍定人的強制點交申請,並合謀違反程序以強制命令前來點交,將造成他財產重大損失。律師王國忠以陳情狀說明指出,假如本件確以點交取代拍定人進行訴訟,將造成王大進受損總額近六億元,恐圖利拍定人節省利息支出,逾五億元。另外,本件拍賣公告在備註欄第五項中已明確記載:「本件拍定後除327建號殘餘「動產」部分(鋼骨鐵材)依現況點交外,其餘部分不點交」,依此拍賣公告內容,可確定點交之範圍僅有327建號殘餘「動產」部分(鋼骨鐵材),除此之外均不點交。

▲監察院發文要求高雄地院審慎處理岡山鋼鐵廠之強制點交之適法性案。(圖/記者范文濱攝)

▲監察院發文要求高雄地院審慎處理岡山鋼鐵廠之強制點交之適法性案。(圖/記者范文濱攝)



王國忠進一步說,本件迄今為止,無論是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的裁定或是最高法院的裁定,從沒有任何單位有明示或默示指出本件應該強行點交;加上陳情人王大進在106年7月間所具的民事陳述意見狀,雖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抗告駁回,然陳情人已提出再抗告,現仍繫屬最高法院中,迄未確定,司法事務官執該未確定之裁定,逕認陳情人陳述之內容不足採,並援為認定點交之依據,實屬專斷。

此外,王大進也質疑,一般法院發出公文,都有事務官簽名及法院印信始具效力,但司法事務官劉博文107年5月7日所發點交執行命令係無效的執行命令,既欠缺裁判書應記載之權利救濟教示內容,又未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或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之印信,且未留足夠的異議期間,形式既不合法,自屬無效之執行命令,不得執行點交。

另司法事務官的作法業經監察院長於107年5月11日行文王大進及橋頭地方法院院長,內容直指:「貴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均尚未予詳查,即率斷點交予否,上開處理程序似有未當之處。」橋頭地方法院院長不得任由司法事務官執行違法亂紀的點交命令。王大進強調,他是合法承租並非無條件占有,且依據正當法律程序,本件應將拍定人之點交命令予以駁回,由拍定人另案提起訴訟解決實體爭議事項,公民對違法的點交命令得不服從,呼籲警員對不合的執行命令也不應服從,不要做違法執行的推手。王大進說,若15日高雄地院若未稟持公理執法仍強制點交,他將發動強烈抗爭,誓死護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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