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持有飼養白鼻心 基市動保所會保育警察上門開罰

地方中心/基隆報島 2018-05-03 19:08

基隆市市民胡男8年前於碇內夜市,經夜市擺攤販售寵物之吳姓友人贈送1隻白鼻心食用,但胡男本來就喜愛飼養動物,常撿拾流浪犬貓飼養,並沒有宰殺食用,反而把這隻白鼻心當作寵物飼養迄今,因不知白鼻心為農委會公告之第三級保育類野生動物不能持有、飼養、展示下,8年來一直將其飼養於門外屋樑上,讓白鼻心可自由活動,如同一家人般。

近日胡男遭民眾投書基隆府市政信箱提出檢舉,基隆市動物保護防疫所即於今(3日)日上午9時50分會同警察局警察局保育警察、第三分局及碇內派出所警員到場執行野生動物保育聯合查緝,現場除查獲胡男確違法飼養保育類野生動物白鼻心1隻,其亦飼養3犬、1貓,動保員觀察胡男及家人與白鼻心互動親密,認定應僅單純飼養保育類野生動物,無意圖販賣之情事,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處行政罰鍰1萬元並沒入白鼻心。因白鼻心已經人為長期飼養,無法回歸野外環境,動保所為顧及動物福利將採責付胡先生保管,繼續飼養至終老,動保所將白鼻心植入晶片列管,後續將不定期查訪。

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6條第1項「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本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買賣、陳列、展示、持有、輸入、輸出或飼養、繁殖。」、第35條第1項「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第5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七、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非意圖販賣而未經主管機關之同意,在公共場所陳列或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瀕臨絕種或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者。」及第52條第2項規定「違反本法之規定,除前項規定者外,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與其產製品及供違規所用之獵具、藥品、器具得沒入之。」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8年9月9日農林務字第0981701016號公告「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白鼻心屬公告範圍之第三級保育類野生動物。

基隆市動物保護防疫所提醒民眾勿購買飼養保育類動物,沒有購買就沒有非法捕抓,民眾如發現非法飼養、買賣保育類動物,可立即撥打基隆市動物保護專線02-24280677或基隆市府1999市民熱線檢舉或警察局110專線,全民一起保育,共同維護自然生態之生物多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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