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警值勤身亡撫卹議題 內政部修改「因公殉職」定義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2018-04-26 22:00

針對近期2名國道警察值勤身亡撫卹議題,與先前類似案件「因公殉職」、「因公死亡」的標準認定,內政部已修改「因公殉職」定義,並呈報行政院,希望能從優照顧到值勤警消身亡後的遺族生活。(圖/國道公路警察局Facebook)

4月23日清晨4時34分,國道1號南下308公里處台南麻豆路段,發生一起大貨車追撞停放路肩的大貨車、國道警察巡邏車的重大車禍,造成2名國道警察身亡。內政部長葉俊榮表示此次事件2名身亡員警將以「因公殉職」處理後續撫卹問題。但去(2017)年國道警察局第六大隊竹林分隊警員陳啟瑞因同類型事件身亡,當時卻被認定是「因公死亡」,此認定不僅涉及陳啟瑞身後的撫卹等級議題,同時「因公殉職」、「因公死亡」的標準的認定議題再度浮上檯面。對此,內政部已修改「因公殉職」定義,希望能從優照顧到值勤警消身亡後的遺族生活。

內政部表示,基層警消工作性質特殊深具危勞性,為契合勤務高危險的特性,內政部於今(26)日部務會報通過「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修正草案,這次修正「因公殉職」定義,希望能使處理對生命有高度危險事故,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而死亡的警察人員明彰功勳,給予遺族妥適照顧,使警察人員無後顧之憂,勇於任事,執勤時更安心。

內政部表示,近年來不斷有執勤員警,因處理高危險事故,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而亡故,遺族在申請「因公殉職」撫卹案件時,卻受限於現行條文,只能核定為「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不符「因公殉職」引發外界爭論。

依內政部統計,近5年員警因公傷殘人數每年平均高達904人,由於警察工作性質與一般公務人員不同,經常在高度危險環境執勤,警消傷亡風險顯較一般公務員高,為契合警消勤務高風險特性,故這次修正警消因公殉職定義。

內政部指出,這次修正主要將現行「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第2款「執行前條各款所定勤務之一,遭遇危難事故,奮不顧身,以致死亡」之「因公殉職」定義修正為「執行前條各款所定勤務之一,處理對其生命有高度危險之事故,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以致死亡。」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函請銓敘部同意會銜發布,並送行政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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