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公共場所安全 南市府要求建物提出公安簽證申報

記者莊漢昌/台南報導 2018-04-24 17:45

台南市政府為保障公共場所安全,每年每季依類別要求建築物提出公安檢查簽證申報,未於申報期間申報者,最高可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30萬元以下罰鍰。107年第二季台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期間自4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另預告第三季工廠類(C類)、休閒文教類(D類)、宗教類(E類) 申報期間為7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市府籲請商家務必依法委託專業檢查機構及人員檢查簽證並向市府提出申請,以免受罰。

工務局指出,公安檢查項目共計兩大類:(一)防火避難設施類有1.防火區劃2.非防火區劃分間牆3.內部裝修材料4.避難層出入口5.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6.走廊(室內通路)7.直通樓梯8.安全梯9.屋頂避難平台10.緊急進口 (二)設備安全類有1.昇降設備2.避雷設備3.緊急供電系統4.特殊供電5.空調風管6.燃氣設備。商家須自行委託專業廠商進行申報作業。查詢專業檢查機構及人員資訊,請逕至http://cpabm.cpami.gov.tw「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入口網/便民服務專區/建築物安全檢查資訊」查詢。

工務局表示,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建築物用途凡屬第二季商業類(B類)包括:視聽、遊藝場所、酒店PUB、百貨、大賣場、旅館等供公眾使用場所,每年必須檢查簽證一次並向市府申報。未於申報期間申報者,依建築法第91條規定,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必要時,另依「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取締執行要點」第二點規定,於貴場所入口明顯處張貼不合格告示供民眾識別,並刊登於新聞媒體、網站公告周知。根據統計,106年度因未於申報期間申報者裁罰有2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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