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好超市中元節優惠券條件沒說清楚 公平會開罰40萬元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2018-04-18 18:29

行政院公平會表示,頂好超市因2017年舉辦的「中元嘉年華 大拜拜來頂好 買300送100抵用券」優惠活動,未於廣告完整揭露現金券、抵用券之限制條件,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罰處新台幣40萬元。(圖/頂好Wellcome Facebook)

現在商家為提高營利,會推出各式優惠活動、發放各種商品或服務優惠券,以吸引顧客多上門消費。不過因商家優惠券的使用條件限制若沒明確事先規範,導致消費者使用造成困擾,甚至引起消費糾紛的事情也時不時會發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今(18)日表示,香港商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頂好超市)因去(2017)年舉辦的「中元嘉年華 大拜拜來頂好 買300送100抵用券」優惠活動,未於廣告完整揭露現金券、抵用券之限制條件,對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罰處新台幣40萬元。

公平會表示,頂好超市於2017年8月2日至8月20日舉辦「中元嘉年華 大拜拜來頂好 買300送100抵用券」優惠活動,並透過各種廣告媒介推廣案關優惠活動,然檢視頂好超市相關廣告,多未揭露現金券之使用方式,亦未揭露使用範圍,導致消費者無從事先得知優惠活動之完整限制條件,需親至各門市現場洽詢,甚至消費達到一定數額獲取現金券後,方能完整得知案關優惠活動之限制條件。

公平會亦表示,依據該現金券使用辦法,消費者須另行支付至少600元,始得完整利用先前消費300元所取得之100元現金券,已非案關廣告僅揭示「買300送100抵用券」等語得以涵蓋。

公平會指出,現金券、抵用券之實際價值及使用限制為影響消費者作成交易決定之重要考量因素,事業藉由廣告宣傳案關優惠活動招徠消費者,即應同時主動揭露現金券、抵用券之限制條件,況案關限制條件尚非難以完整呈現於各種廣告載體及傳播媒介。

公平會表示,頂好超市案關廣告未完整揭露限制條件,致消費者無法藉由廣告完整評估其實際價值及使用限制,業已具有不當招徠消費者前往其門市消費之效果,亦將引致消費者對該優惠措施之價值產生錯誤認知,核已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因此罰處頂好超市新台幣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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