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豬場排放廢水 梓官漁塭染紅

記者袁庭堯/高雄報導 2018-02-26 19:40

梓官八德路沿線溝渠長達5-600公尺變成紅色,遭業者排放未經處理之畜牧廢水。(圖/記者袁庭堯攝)

高雄市環保局26日上午查獲典寶溪流域某畜牧場利用未經許可管線繞流排放未經處理之畜牧廢水,環保局當場要求業者停止排放,並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規定予以舉發,後續將納入水質超過放流水標準之倍數核計裁處6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令停養,估計將重罰70萬。

環保局表示接獲民眾陳情位於梓官區八德路附近溝渠呈現紅色,經環保局派員稽查,發現蔡姓人士所有之畜牧場領有環保局核發之廢水排放許可證,其廢水應經過廢水處理設備處理後由核准設置之放流口排放;於26日上午稽查時發現該畜牧場利用軟管將未經處理之養豬廢水,引入畜牧場後方之4池魚塭,第一池魚塭充滿豬糞,廢水於第3池魚塭因優養化致呈現紅色,業者再利用動力馬達及管線將紅色池水抽至牧場外溝渠,造成梓官八德路沿線溝渠長達5-600公尺變成紅色。為確認業者之違規行為,環保局人員利用空拍機先掌握業者廢水流向後進場稽查,一舉查獲業者繞流排放行為。

環保局表示蔡姓人士從事養豬業,設置廢水處理設施,亦領有環保局核發之廢(污)排放許可證,擅自將養豬廢水利用管線排放至場後水池儲存,再於利用管線將池內廢水排放於場外溝渠,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規定,環保局當場依法開單告發要求停止繞流排放行為,水質部分待檢測結果完成後,倘有超過放流水標準將再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規定予以舉發並核算裁罰金額。

環保局重申,事業應依許可內容執行水污染防治措施,並落實水處理設施之操作,不應將未經處理之廢水直接排放,如經查獲將依水污染防治法裁處6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為確保典寶溪水質,將持續加強典寶溪列管事業之稽查。對於繞流排放行為,除將處以重罰外,還會要求停工改善。水污染防治法之裁罰準則更訂有利用夜間、假日、雨天排放廢水不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加重處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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