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公共工程品質 政府立法保障工地主任工作權

記者莊漢昌/台南報導 2018-01-12 00:10

營造業係傳統產業中的火車頭,而工地主任是營造業中的尖兵,為提昇公共工程品質,政府已立法保障,並要求其加入公會,以保障工地主任應有的工作權。

台南市工務局指出,按營造業法第3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承攬金額新台幣5千萬元以上之工程、建築物高度36公尺以上之工程、建築物地下室開挖10公尺以上之工程或橋樑柱跨距25公尺以上之工程,其施工期間,應於工地設置工地主任,於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時應在現場說明。若未依法設置工地主任,根據營造業法第56條,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3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

工務局表示,為避免營造業承包私人營繕工程,或各機關單位辦理公共工程時,規避法令未設置工地主任,影響工程品質,因此政府已立法給予保障;同時要求具備工地主任執業證及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工會之會員證明。為確認營造業之工地主任是否加入公會,可至「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入口網」網站(網址:https://goo.gl/BgOR)加以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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