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台版「金融監理沙盒」法案 3年實驗期全球最長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2017-12-29 17:21

法院院會今(29)日三讀通過台版「金融監理沙盒」法案《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由於該條例訂下最長不得超過3年實驗期的相關規定,因此台灣也成為擁有最長監理沙盒實驗期的國家。(圖/立法院IVOD)

近年由於科技進展、網路通訊進步、民眾生活型態改變…等原因,出現了很多新創產業與相關服務,也連帶使新創金融科技(FinTech)發展成為未來大熱門。為解套新創金融科技面臨的金融相關法規限制問題,立法院院會今(29)日三讀通過台版「金融監理沙盒」法案《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由於該條例訂下最長不得超過3年實驗期的相關規定,因此台灣也成為擁有最長監理沙盒實驗期的國家。

所謂金融監理沙盒法案,是指在一個風險規模可控的環境下,針對金融相關業務、或遊走在法規模糊地帶的新創業者,在主管機關監理之下,讓業者盡情測試創新的產品、服務乃至於商業模式,且暫時享有法規的豁免與指導,並與監管者高度互動、密切協作,共同解決在測試過程中所發現或產生的監理與法制面議題。目前全世界僅英國、新加坡、澳洲與香港,有推出「金融監理沙盒」法案。

立法院三讀通過的《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中,明定台灣的「金融監理沙盒」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未來申請人、公司都可以向金管會申請進行創新實驗,包括以科技創新或經營模式創新方式,從事金融業務。主管機關接獲申請後,要召開審查會議。審查會議的審查人員由政府官員、外部專家、學者組成,為兼顧確保公眾利益與創新彈性,外部專家、學者人數不能高過審查會議成員半數,但也不能低於1/3。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三讀條文明定,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創新實驗期間,以1年為限,但創新實驗期間屆滿1個月前,可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延長,以1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若創新實驗內容涉及應修正法律,延長不以1次為限,全部創新實驗期間不得超過3年。若創新實驗結果確定應修正現有法規,主管機關應於實驗屆滿後3個月內完成相關金融法律的修正條文草案,並報請行政院審查。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三讀條文也明定,當創新實驗範圍涉及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訂定的法規命令,主管機關得會商其他機關同意後,核准實驗期間可排除《銀行法》、《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保險法》等金融相關法律中需要許可、核准的業務規定,並免除申請人相關刑事、行政責任,但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及相關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不得排除。

房地產相關新聞

留言討論區

相關閱讀推薦
相關閱讀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