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波球裝氫氣遇熱爆炸使人受傷 標檢局:業者違法可罰10萬元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2017-12-22 17:11

近來傳出有人用易燃的氫氣充填波波球,致使波波球遇熱爆炸傷人的事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表示「波波球」為應施檢驗商品,業者不得使用易燃氣體(如:氫氣等)充填,以符合規定,違者可處1萬~10萬元罰緩。(圖/翻攝網路)

最近包含新北歡樂耶誕城會場、台北市信義商圈…等觀光景點,常出現有業者販賣時下最夯的「波波球」(又稱發光氣球、告白氣球),讓逛街民眾增添遊玩情趣。不過近來傳出有人用易燃的氫氣充填波波球,致使波波球遇熱爆炸傷人的事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表示「波波球」為應施檢驗商品,業者不得使用易燃氣體(如:氫氣等)充填,以符合規定,違者可處1萬~10萬元罰緩。

標準檢驗局表示,「波波球」為含LED燈或可充填裝飾物(如:花瓣、氣球、玩偶等物件)之透明氣球,又名「波波氣球」、「告白氣球」等,設計有飄浮型及手持型,通常印有卡通造型外觀,可吸引兒童遊戲玩耍使用之玩具產品,為該局公告應施檢驗玩具商品範圍。

標準檢驗局說明,應施檢驗玩具商品依據國家標準CNS 4797-1「玩具安全-第1部:可燃性」第4.1節規定,「不得含有易燃氣體、極度易燃液體、高度易燃液體、易燃液體及易燃膠體」。另外,須依據CNS 4797「玩具安全(一般要求)」檢驗,檢驗項目包括:「物理性(包括如危害尖端、危害邊緣、銳邊及突出物等)」、「化學性(包含8種重金屬含量及8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及其混和物含量總和)」,並須依據前述標準及商品檢驗法查核「商品檢驗標識」與「中文標示」。進口或產製是類「波波球」商品須符合檢驗標準,完成檢驗程序,並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才能於市場銷售。

標準檢驗局強調,若「波波球」商品經查證屬逃避檢驗者,將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處以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若品質檢測不符合者,則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第2項規定處以新台幣25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

標準檢驗局表示,如果在一般市售場合發現「波波球」違反使用易燃氣體,將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之2,通知業者不得陳列或銷售,違者將處以新台幣1萬至10萬元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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