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部公告修改《旅行業租賃遊覽車契約》 司機過夜「一人一室」即起上路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2017-12-20 15:26

交通部今公告修正《旅行業租賃遊覽車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定遊覽車司機若隨團過夜,不能與導遊、工作人員同睡,應提供駕駛員一人一室為原則。(圖/資料照片,記者陳榮昌攝)

今年2月發生的蝶戀花旅行社賞櫻團國道翻車事件,不僅造成33人死亡的慘劇,同時也再度喚起遊覽車司機超時工作,與疲勞駕駛的問題。交通部今(20)日公告修正《旅行業租賃遊覽車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定遊覽車司機若隨團過夜,不能與導遊、工作人員同睡,應提供駕駛員一人一室為原則;行程前、行程中或停靠休息站後,駕駛應受旅行業者確認沒有飲酒,若有酒駕應立即更換駕駛員,若因此導致延誤行程,除當天不得收費,也必須負賠償責任。修正版的《旅行業租賃遊覽車契約》也從今(20)日起正式實施。

修正版《旅行業租賃遊覽車契約》,規定相關契約應記載租賃費用(含營業稅)以總價計算之,其行程如有包含停車費、過路通行費與駕駛之差旅食宿費用(應提供駕駛員一人一室為原則),其費用應包含之,若違反契約擬開罰1萬至5萬元。

修正版《旅行業租賃遊覽車契約》也規範遊覽車駕駛員酒駕的賠償責任,規定契約應記載遊覽車客運業者派任之駕駛員於行程前及行程中各休息站(點)、遊憩點行車前應接受旅行業者或旅行業隨團服務人員確認未有飲酒情事,如確認發現駕駛員有飲酒之虞時應立即更換駕駛員,其所致延誤行程或不能完成預定行程,除當日不得收費外,應由遊覽車客運業者依所收費用總額每日平均之數額負賠償責任。

至於事故處置與賠償,則要記載業務租賃期間車輛故障時,遊覽車客運業者應於一小時內接駁至下一地點,二小時內提供同品質車輛使用及提供適當飲料或餐點,如導致預定行程延誤或不能完成者,遊覽車客運業者應比照司機飲酒被更換時所產生的賠償方式負賠償責任。

此外,修正版《旅行業租賃遊覽車契約》也規定遊覽車客運業者須派任合格駕駛員,簽約時應出示有效之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行車執照及三年內定期回訓證明文件、駕駛員之交通違規紀錄。倘遊覽車客運業者於行車前因故需更換駕駛員,亦應出示前項相關證明文件。駕駛員駕駛時間及工作時間應符合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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