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民使用市售食品容器具 高市衛生局公布抽驗結果皆Pass

記者許凱涵/高雄報導 2017-12-15 19:37

衛生局呼籲消費者於購買前應先確認材質名稱、耐熱溫度及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選購標示完整之產品。(圖/記者許凱涵攝)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為維護民眾使用市售食品容器具衛生安全,至本市量販店、餐具販售商店、五金百貨商店、餐飲業及本市5家食品容器具製造工廠等處進行抽驗,共計抽驗152件食品容器具,包含37件竹筷、竹籤、21件吸管、13件美耐皿餐具、10件咖啡濾紙、60件紙製容器具、11件塑膠容器具,檢驗項目為溶出試驗(高錳酸鉀消耗量、重金屬、蒸發殘渣、甲醛、三聚氰胺含量)溶出試驗、螢光增白劑、塑化劑,吸管檢測重金屬(鉛、鎘)溶出試驗,塑膠容器耐熱溫度檢測,檢驗結果皆符合規定。

衛生局表示,除加強市售容器檢驗外,針對本市5家食品容器具製造工廠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查核製造場所衛生,其中2家査有原料未離地放置、未建立文件表單記錄等缺失,經責令限期改正複查已改善完成;另針對市售食品容器具標示進行查核共618件,其中13件標示與規定不符,分別為11件塑膠容器具耐熱溫度及材質未打印在主體、1件塗層紙製免洗餐具無產品標示、1件溫控磁化鍋宣稱奈米,本局已分別移請轄管衛生局後續辦理。

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品名、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其為二種以上材質組成者,應分別標明淨重、容量及數量、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製造日期;其有時效性者,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違者依食安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另業者如欲應用奈米科技於食品包材容器具之生產,需依食藥署公告之「含奈米物質食品器具容器包裝申請作業指引」向食藥署提出申請,經確認其食用或接觸食品之安全性,始得用於食品或食品器具、容器、包裝。如將未經申請核准之奈米物質用於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涉及違反食安法第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如有宣稱或標示不實,則屬違反同法第28條相關規定,依同法第45條規定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衛生局呼籲消費者於購買前應先確認材質名稱、耐熱溫度及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選購標示完整之產品,並依照標示事項正確使用,產品發生破損或裂痕,應立即更換,以確保安全與健康,另衛生局提醒販售業者,容器具產品應於最小販賣單位的包裝或本體上標示並應具顯著性,以提供消費者選購時參考,供重複使用之塑膠類食品器皿或容器,其主要本體應以印刷、打印或壓印方式標示其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

以上稽查結果,可逕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網站(http://khd.kcg.gov.tw/)食品衛生專區查詢。民眾若有食品安全衛生問題,歡迎逕洽衛生局食品衛生科,洽詢專線7134000轉食品衛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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