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寬組織犯罪定義 立院三讀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案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2017-12-15 17:06

立法院院會今(15)日三讀修正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放寬對組織犯罪的定義,只要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的結構性組織,且不以現存的組織為限。(圖/立法院IVOD)

立法院院會今(15)日三讀修正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由於條文中放寬對組織犯罪的定義,只要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的結構性組織,且不以現存的組織為限,因此外界認為未來「愛國同心會」、「中華統一促進黨」…等特定政治團體再蓄意滋事、妨害社會安寧,有可能會視為組織犯罪,將被判3年到10年的有期徒刑,且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民進黨籍立法委員王定宇表示,原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對於組織犯罪的定義,是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定義過於嚴苛,也因此不利於司法檢調偵辦「跨國詐騙集團」相關案件,也無法進一步阻止激進政治團體蓄意鬧事的情況。

立法院院會今(15)日三讀修正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則放寬對組織犯罪的定義,只要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的結構性組織,且不以現存的組織為限。所以常被台北市府視為頭痛團體的「愛國同心會」、「中華統一促進黨」…等特定政治傾向團體若再蓄意滋事、妨害社會安寧,有可能會視為組織犯罪,將被判3年到10年的有期徒刑,且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也規定,組織犯罪被害人或證人在境外時,得在駐外使領館或代表處內,利用聲音、影像傳真的科技設備訊問、詰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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