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政黨法》 政黨補助款門檻降為3%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2017-11-10 18:03

台北市議會之前表決不通過「立法院、南瓶換地案」,但日前傳出行政院、北市府以管理權互換的方式,達成「立法院、南瓶換地案」。對此,台北市長柯文哲重申這是尊重議會的退而求其次方案,互相無償撥用只要行政院核准就行。(圖/資料照片)

自民國76年7月15日解除戒嚴,開放黨禁以來,今(106)年適逢台灣解嚴30週年。由於民國78年人民團體法修正增列「政治團體」專章後,時至今日政黨相關規範已不符時代需求,因此自民國89年初政府就開始研擬政黨法草案。歷經多次協商、修改後,今(10)日終三讀通過《政黨法》,其中政黨補助款門檻降為3%、連4年未推候選人參選,將廢止政黨備案、政黨不得招收未滿16歲的黨員,皆是《政黨法》立法重點。

《政黨法》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政黨如果連續4年未依法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連續4年未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經主管機關限期召開而不召開、備案後1年內未完成法人登記者,將廢止備案。

《政黨法》三讀通過條文規定,政黨負責人需滿20歲,如果曾犯內亂、外患罪、貪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等,經判刑確定,不得擔任政黨負責人。條文也規定,政黨不得招收未滿16歲的人國民城為黨員,也不得在政府機關、公營事業、行政法人、法院、軍隊或學校設置「黨團組織」,但可在各級民意機關中設置黨團組織。

《政黨法》三讀通過條文也規定,政黨經費及收入來源,為黨費、依法收受的政治獻金、政黨補助金、政黨出版品、宣傳品銷售或權利授與、讓與所得收入、其他依政黨法規定的收入,及前幾項經費及收入孳息。《政黨法》也規範政黨不得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也不得購置不動產,但如果供辦公使用處所,不在此限。違者將可處政黨新台幣50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停止經營、投資或轉讓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

此外,《政黨法》規定政黨應於每年5月底前,向內政部提出上一年度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主管機關彙整後刊登政府公報、公開上網。若政黨違反財務透明等相關規定未依法申報,經通知屆期未補正申報者,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關於政黨補助款門檻部分,原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3.5%以上政黨,應補貼競選費用,每年每票補貼50元,《政黨法》則將政黨補助款門檻降為3%。

內政部說明,政黨是以參與政治、推薦候選人參選為目的,所以此次《政黨法》的重點包括:建立政黨公平競爭機制、財務公開透明接受監督、政黨組織運作符合民主原則等,因此未來政黨應辦理法人登記、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定期召開黨員大會並應辦理財務申報,如果違反相關規定,主管機關則可處以罰鍰,甚至廢止備案。至於現有已立案的政治團體,內政部將輔導於2年內修正章程轉換為政黨,屆期未轉換者,將廢止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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