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案 閒置工業地可被政府強制拍賣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2017-11-03 22:00

立法院3日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案,未來閒置工業地若經公告期2年後仍未改善,除得處所有權人罰鍰外,無法在期限內提出改善計畫或與主管機關完成協商者,土地將會被強制拍賣。(圖/台南市經發局)

台灣的工商團體屢次表示,台灣的工業如要順遂發展,得先要解決「五缺」,即「缺水」、「缺電」、「缺工」、「缺地」、「缺人才」的問題。但有些廠商選擇買下工業用地後,以養地再轉手賺錢的方式閒置土地。為有效改善工業用地閒置問題,立法院今(3)日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案,未來閒置工業地若經公告期2年後仍未改善,除得處所有權人罰鍰外,無法在期限內提出改善計畫或與主管機關完成協商者,土地將會被強制拍賣。

關於工業用地閒置用地強制管理機制部分,行政院經濟部表示,產業園區開發之主要目的是為提供廠商投資設廠所需用地,據經濟部工業局調查,政府開發的產業園區符合閒置土地認定者現約有589.2公頃,在廠商用地需求殷切之時,仍有土地閒置不用,實為土地資源的浪費。

經濟部為加速產業用地活化利用,並解決產業投資缺地問題,所以此次修法增訂第46之1條「強制拍賣」規定,針對閒置土地採「漸進式之多元行政管制措施」,包含給予2年緩衝期限期使用、如未依限完成使用時則先處以行政罰鍰及協商要求改善等,廠商未改善才啟動「強制拍賣」,其是為最後的控管手段。經濟部表示此次修法也修正對原獎投條例或原促產條例編定之工業用地或工業區,適用產創條例之規定,以明確條文之適用範圍。

經濟部表示,此次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案是促進創新、強化研發、引導新創及活化環境等面向,提出相關政策作為,共增刪、修正23條文。主要修法內容概略如下:

一、修法重點:

(一)國營事業投入研發
為促使國營事業能積極投入創新研發,在產品技術開發或服務流程能有所突破與創新,國營事業應編列一定比例預算經費進行研發等規定,其比例依國營事業之特性與規模,由本部會商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訂定。

(二)有限合夥創投事業租稅優惠
吸引國際資金來台投資,參考國際課稅制度,依有限合夥法設立之創投事業,如符合出資總額達新臺幣3億元以上、資金運用於境內達出資總額50%及投資於新創公司達實收出資總額30%或新臺幣3億元(採低者)等條件,得採透視個體概念課稅。

(三)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
協助新創公司取得營運資金,個人現金投資於設立未滿2年之新創事業公司,得自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每年減除金額以300萬元為限。

(四)員工獎酬股票適用緩課
將現行員工獎酬股票(員工酬勞股票、員工現金增資認股、買回庫藏股發放員工、員工認股權憑證及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 5年緩繳所得稅,修正為於實際轉讓時按轉讓價格課稅。

(五)學研機構創作人獲配股票享緩課
創作人(如教授、研究人員等)自學研機構獲配之股票,得持有至轉讓時按轉讓價格課所得稅,以提升科研成果產業化。

(六)推動創新採購
協助各政府機關採購人員以共同供應契約辦理優先採購軟體、創新產品及服務。

(七)建立無形資產評價機制
為強化政府研發成果銜接市場之流通運用能力,將建立及管理無形資產評價資料庫,並搭配金融投融資等措施。

(八)閒置產業用地強制拍賣
政府開發產業園區,符合閒置土地認定基準者,採「漸進式之多元行政管制措施」,包含限期改善、罰鍰及協商、強制拍賣等機制,促儘速供工業使用。

經濟部另表示,此次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案帶來的經濟效益如下:

(一)營造新創事業發展環境
提供天使投資人及有限合夥創投事業租稅優惠,吸引國際資金投資國內新創事業,提供多元引資管道,改善新創事業初創期籌資問題,強化國內新創動能。

(二)提升國內研發動能
國營事業研發投入可帶動產業鏈共同創新研發,透過與在地學研機構、育成中心與中下游產業合作,形成區域創新體系來活化在地發展,並提供在地研發工作機會。

(三)促進產業創新
推動創新採購,藉由從政府需求端提供誘因,激勵產業界進行產業創新,開發創新及綠色產品或服務。

(四)強化產學合作
提高學研機構創作人研發成果產業化及商品化之意願,另透過無形資產評價機制之建立,亦可強化研發成果流通與無形資產籌資能力,提升產業技術能量與競爭力。

(五)活化投資環境
辦理強制拍賣機制,可解決產業投資面臨缺地問題,將閒置工業土地提供予急迫需地廠商投資設廠,並加速產業用地活化利用;另透過員工獎酬股票緩課措施,使公司留才攬才更具有彈性與效果,亦使員工願意與公司共存共榮,來協助解決缺人問題,因此對產業投資環境整備有所幫助,可促進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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